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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房屋基本情况
马月(已故,2022 年 1 月 26 日去世)与张军(1959 年 5 月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长子张峰(2011 年 2 月 14 日去世)、次女张薇(本案原告)、三子张阳(2019 年 2 月 8 日去世)。张军去世后,马月与陈波(2001 年去世)再婚,二人婚后未育子女;陈波与前妻育有一子陈凯(本案被告)。
张峰与李晴(本案被告)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张萌(本案被告);张阳与刘雪(本案被告)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张雅(本案被告),二人 2008 年 12 月 18 日离婚,后张阳与赵玉(本案被告)2014 年 7 月 21 日结婚,婚后未育子女。
争议财产为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与二号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均登记在马月名下,双方确认两处房屋均为马月与陈波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张薇起诉主张:①依法分割一号房屋与二号房屋;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①马月 2022 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二号房屋与一号房屋是马月与陈波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②自己生前长期负责照顾马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参与遗产分割,故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意见
(1)刘雪、张雅抗辩:认可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同意分割,但主张两处房屋是马月与陈波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享有相应份额;理由:陈波与马月结婚时,张阳年仅 4 岁,与二人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2001 年陈波去世时,张阳与刘雪仍为夫妻,张阳继承的陈波遗产份额中有一半归刘雪所有。
(2)李晴、张萌抗辩:认可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同意依法分割两处房屋,无额外主张。
(3)赵玉抗辩:认可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同意依法分割两处房屋;主张 2001 年至 2011 年期间,主要由张阳陪伴照顾马月。
(4)陈凯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1)房屋与继承基础:①双方确认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为马月与陈波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50% 份额;②马月、陈波、张峰、张阳生前均未留遗嘱,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③双方一致认可二号房屋市场价值为 13.5 万元 / 平方米,一号房屋未协商价值,按份额分割。
(2)赡养情况:①张薇提交失能老人监护人证明(记载马月长期卧床,监护人为张薇,二人共同居住)、2017 年 “北京市孝星” 奖章及荣誉证书、火化证明等证据,拟证明自己对马月尽主要赡养义务;李晴、张萌、刘雪、张雅、赵玉均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②关于马月生前居住及照顾细节,各方陈述不一,无其他相反证据推翻张薇的主张。
(3)举证情况:①刘雪、张雅主张 “马月与陈波曾将房屋给张阳一家居住,应视为赠与或多分依据”,未提交证据,张薇等不认可;②各方对亲属关系、房屋权属、死亡时间均无争议,仅对继承份额及分割方式存在分歧。
二、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马月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原告张薇继承所有;原告张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
向被告张萌支付 1866510 元;
向被告张雅支付 1866510 元;
向被告李晴支付 602100 元;
向被告赵玉支付 150525 元;
向被告陈凯支付 903150 元;
向被告刘雪支付 451575 元。
登记在被继承人马月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薇、被告张萌、被告张雅、被告李晴、被告赵玉、被告陈凯、被告刘雪按份继承所有,具体份额如下:
原告张薇占 53/150 份额;
被告张萌占 31/150 份额;
被告张雅占 31/150 份额;
被告李晴占 1/15 份额(即 10/150 份额);
被告赵玉占 1/60 份额(即 2.5/150 份额);
被告陈凯占 1/10 份额(即 15/150 份额);
被告刘雪占 1/20 份额(即 7.5/150 份额)。
被告陈凯在上述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原告张薇代为保管。
驳回原告张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1. 继承方式与遗产范围认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需先析出配偶份额。本案中:
(1)两处房屋为马月与陈波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 50% 份额;陈波 2001 年去世后,其 50% 份额作为遗产,马月 2022 年去世后,其自身 50% 份额及继承陈波的份额,共同作为马月的遗产。
(2)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各被继承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继承人范围按亲属关系确定:
陈波 2001 年去世时,继承人为马月(配偶)、张峰、张薇、张阳(均为与马月所生子女,与陈波形成扶养关系);
张峰 2011 年去世时,继承人为李晴(配偶)、马月(母亲)、张萌(女儿);
张阳 2019 年去世时,继承人为赵玉(配偶)、马月(母亲)、张雅(女儿);
马月 2022 年去世时,继承人为张峰(由张萌代位继承)、张薇、张阳(由张雅代位继承)。
2. 继承份额的确定:张薇应多分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本案中:
(1)张薇提交的监护人证明、孝星奖章等证据,可充分证明马月晚年失能长期卧床期间,张薇作为监护人与其共同居住,承担主要照顾责任,符合 “尽主要扶养义务” 情形,故在分割马月遗产时酌情多分。
(2)刘雪、张雅主张 “房屋居住视为赠与或多分”,无书面赠与协议或其他证据佐证,不符合法定多分情形,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3)陈波 2001 年去世时,张阳与刘雪仍为夫妻,张阳继承的陈波遗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刘雪所有,该部分份额在后续继承中单独核算,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3. 房屋分割方式的合理性
(1)二号房屋:张薇主张归其所有并支付折价款,其他继承人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结合二号房屋价值及各继承人份额,核算出各被告应得折价款,既保障张薇的居住需求,也实现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
(2)一号房屋:因各方未协商价值,按份分割明确各继承人份额,避免价值争议导致的判决执行困难;陈凯经多方查找无法联系,保留其份额并指定张薇代为保管,符合 “保障继承人权益、明确遗产保管责任” 的原则,确保遗产分割无遗漏。
4. 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刘雪、张雅未能提供 “房屋赠与或多分” 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张薇提交的赡养证据充分,其 “多分遗产” 的主张成立;其他被告对亲属关系、房屋权属无异议,亦无相反证据,故判决内容符合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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