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之中的一个罪名。
根据刑法条文以及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肇事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他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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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有些情况下,即便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却被无罪开释。
这是什么情况?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事发当天,大刘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在路上行驶。
这时,老孙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同向行驶。
老孙在超越大刘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坐在老孙后座上的老李不幸倒地受伤,事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大刘在发生事故后,只是短暂停留了一下,看了一眼,没当回事儿,转身开车离开现场。
事情发生后,交警部门以大刘肇事后逃逸为由,认定大刘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孙和老李无责任。
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大刘抓获到案。之后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院却认为大刘无罪。
这就让人不好理解了。
不过仔细分析一下,法院的判决其实是有道理的。
1.交管部门认定大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在于《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该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此,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分劈并无任何毛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
在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肇事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是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从表面上看的话,大刘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3.然而事情并不能这么简单粗暴。
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角度上,我们应当严格把握。
在区分双方责任承担的情况,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换句话说,就是看一下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时(而不是综合事故发生前后),相关当事人之间各负多大比例的责任。
仔细分析一下本案,可见,三人各有责任。
大刘虽然在正常行驶,但是他没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没有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车辆也没有上牌,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上道行驶的。
老孙也存在大刘的相关情节,包括没有驾驶证,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摩托车没有牌照。与此同时,老孙在超车时,还没有确保安全,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老李在坐车时没有戴安全头盔,也存在一定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很难说大刘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老孙的责任可能更大一些)。
至于他最终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主要是因为他的事后逃逸行为。
然而事后逃逸行为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交通事故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正是基于此,法院最终作出了大刘无罪的判决。
判决书文号:(2024)冀0505刑初8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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