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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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发现自己主张权利的财产(如房屋、车辆、存款)已被法院查封后,会第一时间提起 “确权之诉”,试图通过判决确认财产归自己所有,再对抗查封。
那么,如果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提确权之诉会被驳回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吕某某诉刘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上述规定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订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案上诉人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权属,该房屋已在(2022)冀0203民初275号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查封,本案涉及到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利益,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那么,财产被法院查封的,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权?
维权路径一:先提 “案外人异议”,快速阻断执行(前置程序)
财产被查封后,尚未进入拍卖、变卖程序,或虽进入但未成交,当事人希望先阻止执行程序推进,为后续维权争取时间的,若当事人认为自己对被查封财产享有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如所有权、租赁权、担保物权),应首先向查封财产的法院提出 “案外人执行异议”—— 这是进入后续复杂程序的前置步骤,具有 “快速审查、及时止损” 的特点。
维权路径二: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实体审理确权 + 对抗执行
若案外人异议被驳回,或申请执行人对 “中止执行” 的裁定不服,当事人需通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维权 —— 这是唯一能在诉讼中同时实现 “确认财产权利” 和 “排除强制执行” 的路径,属于实体审理程序,效力高于单纯的异议审查。
维权路径三:若权利不足以排除执行,提 “参与分配” 或 “破产债权申报”
若当事人对财产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如仅享有普通债权、未满足执行异议之诉的胜诉条件),无法阻止财产被拍卖、变卖,仍可通过 “参与分配” 或 “破产债权申报” 维护权益,避免财产被执行后自己分文不得。
周军律师提醒,如果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提起确权诉讼会被法院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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