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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杜跃跃)近日,上党区法院荫城法庭利用“五先工作法”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修建猪棚引发的民事纠纷,以“一案解三纷”的圆满结局,传递出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智慧。
村民郭某与秦某签订《房屋建设承包合同》,约定由郭某为秦某修建猪棚,秦某负责提供材料。工程完工后,郭某因秦某拖欠工程款,一纸诉状递至法庭。秦某则反诉郭某施工的猪棚存在地面起砂、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并申请对维修方案及费用进行评估鉴定。
庭审中,双方唇枪舌剑,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互不相让,郭某甚至要求对施工使用的C30标号商砼进行质量鉴定。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张娇深知,若因此启动鉴定程序,高昂的鉴定费用将使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权益大打折扣。为此,审判团队多次组织原被告协商,希望双方以最小成本解决纠纷,奈何分歧悬殊,案件一度陷入停滞。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承办法官先是前往案外人壶关某现浇(商砼)公司查验水泥样本,但因样本不完整,鉴定无法进行。于是,承办法官再次带队实地勘察猪棚现场,并邀请施工方郭某及材料供应方壶关某现浇(商砼)公司共同参与。勘察证实,多个猪棚地面确实存在起砂、开裂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在此调查过程中,承办法官意外地发现一个细节,秦某还拖欠案外人壶关某现浇(商砼)公司数万元材料款,可能对案件的解决产生新的影响。
因施工方、材料供应方和使用维护方对猪棚地面起砂等问题均不能排除己方责任,而三方之间又互有纠葛,何不将案外人一并引入,进行综合调解,一次性彻底化解所有矛盾呢?一个新的思路在承办法官脑海中闪现。
然而,调解之路并非坦途。起初,三方相互推诿,均称责任在他人。但基于对案情、现场查看情况的把握,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利害关系多维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公平的可行性建议,将猪棚的酌定合理损失给秦某分配较小责任,剩余大部分责任参照《民法典》共同侵权理论——“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由材料供应方及施工方平均分担。
见此情况,三方均冷静下来,参照法官的建议,经过反复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工程款、材料款、猪棚质量问题等得以一揽子解决。更令人欣慰的是,在法官的见证下,三方当场完成转账支付,真正实现了“调解即履行”,使纠纷彻底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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