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小帅(化名)经媒人介绍与小美(化名)相恋,不久后两人便敲定了婚期。小帅向小美父母支付了10.8万元彩礼,然而在双方就要登记领取结婚证时,小帅却被告知,小美已结婚,目前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暂时无法领证。小帅无法接受,多次要求女方返还10.8万元彩礼,女方则以该款已用于还债、家庭开支、办理离婚等理由进行拖延。双方经调解无果后,小帅将小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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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帅以与被告小美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小美父母支付10.8万元。因小美隐瞒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的事实,导致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且被告对收到10.8万元彩礼无异议,小帅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正当。同时,因被告长期占用资金拒绝返还,小帅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美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小帅彩礼人民币10.8万元并计算利息。
【法官说法】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下,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实现,彩礼应予返还。信任是婚姻的基石,适龄男女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交往相处过程应坦诚相待。一旦感情破裂、婚约无法履行,双方应理性、诚信协商解决彩礼问题。
文字:谢素芬、刘怡琴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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