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出生的叶某此前被父母“骗”至登封的一所武术学校就读,因为无法适应学校管理模式等原因,其回家后一直不愿返校。叶某父母随后联系武校教练、21岁的高某来到叶某所在地接其回校。而在计划返校的前一天,当时刚满14岁不久的叶某用刀刺向高某,希望以持刀捅伤高某的方式逃避返校,后高某死亡。
一审中,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0年,后叶某父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各因素后认为,“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给予认识到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的未成年被告人一个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为我国法律应有之义”,二审以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其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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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14岁武校生不愿返校
家长找来教练接其返回却发生悲剧
据二审法院判决书显示,去年3月初事发时,2009年11月出生的叶某刚过14岁生日几个月,而其教练当时也刚21岁。
案发前,叶某就读于河南省登封市某武术学校,去年2月,叶某因系被父母欺骗至该校就读、不适应学校管理模式而不愿返校,其父母多次劝说无果,遂与叶某的教练高某商定,由高某到叶某位于江西的老家家中接其返校。
叶某得知后,购买折叠刀一把,欲以持刀捅伤高某的方式逃避返校。去年3月初的一天,高某到达叶某江西老家,当晚叶某父母将叶某和高某送往浙江省衢州市,准备次日从衢州搭乘航班前往郑州。
当日23时许,一行四人到达衢州市某酒店大堂,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叶某趁高某不备,持折叠刀捅刺高某右大腿外侧两刀即往外逃。高某随即在大堂旋转门处追上叶某,二人扭打并抢刀,其间叶某持刀又捅刺高某右大腿内侧一刀,后高某因失血性休克倒地。
叶某的父亲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高某送医救治。高某经抢救终因右大腿创伤引起股动脉断裂大出血,致多脏器衰竭死亡。
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
二审改判为6年
一审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0年。
后叶某父母提起上诉并认为,叶某所在学校的教育方式、被害人在校对叶某进行“开棍”等行为,以及到江西接叶某时有言语刺激从而激化矛盾,被害人存在过错。叶某捅刺第三刀系因被害人追上后夺刀并扭打,捅刺行为具有防御性质。此外,原审在叶某具有未成年人和自首两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无从重情节的情况下,仍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量刑过重。
对于叶某捅刺行为具有防御性质的辩护理由,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某捅刺第三刀时,仍是为了避免被抓住后带回学校而主动实施伤害行为,并非为保护自己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被迫防御。
对于上诉人提出被害人高某曾说过的“惊不惊喜”“如果表现不好,父母不会来接你”等言语刺激了被告人,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遇害时年仅21岁,上述言语在当时语境中属于正常交流,与其年龄、教练身份相符,其目的是为了让被告人跟随其返校继续上学以及在学校好好表现,并无不妥,更谈不上是言语威胁,也不足以引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不过据二审判决书显示,案发后,叶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叶某父母垫付医药费、赔偿金等,一审期间叶某父母又与被害人父母达成和解协议,再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并取得谅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叶某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且具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偏重。
二审法院以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其有期徒刑6年。
二审法院说明量刑考虑:
他本没想杀人,犯罪与家庭教育失当有关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对叶某二审的量刑考虑,进行了详细叙述和说明。
第一,从本案犯罪动机、原因上看,被告人与被害人并无仇怨,其本打算通过扎伤被害人的方式逃避回武校继续上学,在第一次捅刺中有意识避开要害部位,第二次捅刺发生在狭小空间里的扭打过程中,对捅刺部位选择的控制能力不可避免变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始终持排斥态度,可酌情对其从宽处理。
第二,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看,叶某自幼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父母常年外出打工,一年中通常只能在节假日团聚。被告人在老家学校就读期间,表现良好,尊敬他人、有礼貌,虽有偶尔迟到、因小问题与同学产生口角、不愿意学习的问题,但尚未达到惹是生非的程度。被告人喜好野外游泳、钓鱼,父母不能时常陪在身边看管教育,为防止遭遇意外,故将其送至收费较高且封闭管理的武校。但从被告人到武校就学伊始直至返校继续就学,叶某父母一直采用欺骗方式,对叶某多次提出的不愿在武校学习的意愿未给予足够重视。叶父、叶母虽然疼爱被告人,但是这种爱一直以“自以为对的方式”进行。叶父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叶母的关心虽然细腻,但是一味要求被告人听话懂事。被告人在得知父母已缴纳学费后,即便非常不愿意在武校学习,也因体恤父母赚钱不易而同意继续读书。本案的发生与家庭教育失当有一定关系,被告人刚满十四周岁,其对世界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相较成年人存有欠缺,将犯罪后果完全归咎于被告人实属不妥。
第三,从认罪悔罪上看,被告人真诚悔过,在发现被害人休克后,马上进行查看、救助并哭泣、跪拜,反复说“教练对不起”。二审期间,被告人也多次表示对不起教练,并向法官提交书信一封,字里行间表达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忏悔,内心的迷茫、无助和悔恨,以及愿意积极承担责任,好好改造争取早日新生的决心。被告人父母亦在家境不宽裕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家属。
二审法院认为,生命逝去不复返,被害人的离世让人无比惋惜,被告人的经历也十分让人同情。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给予认识到错误并愿意积极改正的未成年被告人一个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为我国法律应有之义。本案中,叶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刚满十四周岁,具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其父母亦积极筹集钱款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了谅解,对其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亦与我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政策相符,有利于其接受改造,早日回归家庭、社会。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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