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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星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理念之下人民法院对仲裁依法予以监督的两种方式,两者在适用条件、程序衔接、审查方式等方面既存在差别、又有所交叉。前期,本栏目已介绍了,本期将从两种监督方式的比较入手,介绍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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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和管辖确定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同,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形成的仲裁裁决书,包括国内仲裁机构(不包含劳动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域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仲裁裁决,则需按照《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安排在内地获得承认(认可)和执行。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依附于执行程序,属于执行异议中的一种类型,申请人应向负责执行的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仅能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两者管辖法院不同。
申请主体和申请期限
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样,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也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所不同的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不仅限于仲裁的当事人,故针对不同的申请主体,申请期限也不同:
被执行人申请
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时,应当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若发现有伪造证据及仲裁员枉法裁决的情形,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自被执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该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法院受理的,在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时,申请期限将重新计算。
案外人申请人
案外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申请时该执行标的应处于尚未执行终结的状态。此处的案外人身份具有一定限制,仅指因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若案外人系对执行中被查封标的的权属存在异议,则应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该案外人并非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适格主体。
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的效果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目的是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不否定仲裁裁决本身,而仅针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因此,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可能影响执行的合法依据,故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仅停止处分性措施,不停止控制措施)。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不会对执行依据产生影响,只有裁定生效后才能阻却执行力,故法院受理当事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后,除非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否则法院可以决定不中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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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借鉴该公约规则,逐步实现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化,但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审查标准上却略有不同。以下为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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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法定情形可见,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紧扣“一裁终局”的原则和理念,侧重于程序性问题审查,最少程度地介入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独立裁判和认定。相比国内仲裁,涉外仲裁还减少了对“证据瑕疵”的审查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仅针对“仲裁裁决”,而对于“仲裁调解书”以及“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不予执行。
审查是否构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围绕当事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但是,对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法院应进行主动审查。审查时,当事人须将同一仲裁裁决的多项事由一并提出(以询问终结前提出为准),否则被裁定驳回后再提出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审查。但是,在审查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若有新证据证明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两种情形时,法院仍应予以审查。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内容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基本相同,前期已作了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为便于读者理解,在此通过几个案例说明审查的重点:
仲裁后出现新的事实是否构成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出现新的事实主张仲裁中对方当事人“伪造、隐瞒证据”的,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从证据本身出发判断是否符合“伪造、隐瞒证据”的情形,而不应直接以出现新的事实作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案例】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A公司在民事诉讼中获取了政府公开的相关信息,证实了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并在诉讼中获得胜诉。A公司遂以该政府公开信息为依据,认为B公司在仲裁中未如实陈述事实、隐瞒证据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A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在仲裁中对政府公开的信息知情,B公司只是在仲裁程序中表达了自己抗辩意见,不能认定其系虚假陈述和隐瞒证据。仲裁后出现的新事实,并不构成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最终驳回了A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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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的“相同事由”如何认定?
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应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且应在同一程序中一次性提出。对申请事由进行审查时,如符合实质性一致的要求,即满足“法律依据”和“证据”实质相同时就能认定为“相同事由”,而不应进行重复审查。
【案例】仲裁裁决作出后,B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仲裁证据中的人员签名进行鉴定,并以“伪造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并非仲裁裁决作出的唯一依据,故驳回了B公司的申请。后B公司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证据上的公章和人员签名进行鉴定,并以该新的鉴定意见为证据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鉴定机构出具了新的鉴定意见,但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指向的仲裁证据一致,且B公司两次主张的法律依据均“伪造证据”,故其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实质相同,最终裁定驳回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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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应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仲裁当事人存在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的情形。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审查案外人是否与该仲裁裁决标的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B公司的另一位债权人C公司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为执行申请人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虚假的,B公司尚欠C公司款项。法院经审查认为,C公司申请的实质并非针对案涉仲裁裁决结果,与仲裁标的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也未就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虚假交易和虚假仲裁提供确实证据,故其不符合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的法定情形,裁定驳回C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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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作出后的救济途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申请人以及裁定结果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救济途径:
申请人为案外人时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的案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裁定驳回或不予受理的,案外人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与民事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不同,在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情况下,案外人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推翻或撤销仲裁裁决事项的主张。但是,可以依法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时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时: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后,被执行人不能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但在申请撤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异议”三种情况的裁定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同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后,当事人不能再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同时也没有申请“重新仲裁”的救济途径。但是,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起新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这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存在明显差异。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衔接
对于同一份仲裁裁决,当事人既申请撤销又申请不予执行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一事不再理”规则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在功能上存在重合,故法院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不能以相同事由申请不予执行,反之亦然。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撤裁程序优先规则
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法院又受理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查。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重新仲裁的,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此处应注意,不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是否立案在先,只要启动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就应当中止审查,待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才能恢复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
不予执行程序从属规则
被执行人同时启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个审查程序后,又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视为其一并撤回不予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撤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效力不及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该从属规则在案外人作为申请人的不予执行案件中并不适用。例如,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外人又提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当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后,法院应继续审查案外人提起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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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虽然在制度功能、审查内容等方面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具有共通之处,但两种程序在具体设置上也有不能相互替代之处,在救济途径上也各有特点,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的仲裁司法审查监督体系。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审查进程,充分体现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对不同主体合法权益的周延保护;另一方面,也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程序及相关精神,依法及时高效推进案件审查进程,避免当事人滥用程序拖延仲裁执行。
值班编辑: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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