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向厦门市长热线咨询的回复,厦门海沧区自然规划局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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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片中的回复内容,我查询了法律依据可以确定A区和B区同属于一个建筑区划,对整个红线内的公共区域享有共有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民法典替代,但原理适用)
-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同一用地红线:图片中明确指出“A、B区为同一用地红线”,这意味着A区和B区在法律上属于同一个建筑区划。
- 共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同一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A区和B区的业主对整个红线内的公共区域(如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享有共有权。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12 。这一结论基于《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明确规定,以及小区实际开发情况和配套设施的统一性。
那么有了自然规划局的回复和民法典作为依据,足以证明A区和B区业主对红线范围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享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权益,任何单方面限制或剥夺该权利的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基于规划部门确认的统一用地红线,两区域业主共同享有道路通行、绿地使用及公共设施管理等权利。
并且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目前已经经历了五届业委会,都是由a区和b区沿街店面选择业主担任,整个小区的业主大会的投票成员都是由A区和B区业主共同组成,这一点可以在换届物业的时候(当然我们两个区域共用一家物业,这也说明两个小区不是独立的),基于整个未来橙堡只有一个业委会,一个业主大会,,厦门海沧区综合执法大队(简称城管,大家就懂了他们的水平了)既然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a区业主大会。我们看看他们对于我们a区地面停车场被a区侵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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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有违法行为”,如此答复显然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相悖。地面停车场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已涉嫌侵犯共有权。执法部门以“无违法”为由推诿,最搞笑的是给我们造出了一个a区业主大会的荒唐概念,实则是在割裂法定共有权利,无视同一用地红线下的整体性事实。A区与B区自规划伊始即为统一管理区域,公共设施权属不容分割,所谓“A区业主大会”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小区治理基本逻辑。执法部门此举,等于变相承认对共有区域的非法圈占,不仅损害业主整体利益,更破坏社区公平秩序,更挑动了整个小区之间的矛盾。
我想问问厦门海沧城管你们是什么居心,你们是以“分区管理”之名行分裂之实,将法定共有权益人为割裂,纵容部分群体侵占公共空间,是否与相关利益方存在不当关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事实摆在眼前,业委会和物业长期一体运作,足以证明A区与B区不可分割。城管部门无视《民法典》明文规定,拒不纠正违法占用行为,反而炮制“A区业主大会”这一非法概念,已超出行政不作为范畴,涉嫌滥用职权干预民事权利。共有权不是可以随意切割的蛋糕,更不是执法者手中任由摆布的工具。你们的每一次回避与偏袒,都在撕裂社区信任的根基。你们所谓的“分区管理”根本经不起法律推敲,实则是为侵占行为提供庇护的借口。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我不明白海沧城管为何要做出割裂人民群众的事情?难道维护共有权益、反对非法侵占竟成了你们眼中的“不稳定因素”?今日纵容A区独占停车场,明日是否又要分割绿地、共用水系?执法权威不应沦为碎片化利益的附庸。你们每一份模糊产权的答复,都在助长侵权者的侥幸心理。小区治理需以法律为基,而非以权力擅划界限。我们坚决反对任何脱离《民法典》框架的“创新”解释,更不容许公共空间在“分区”名义下被蚕食。诉求明确:立即撤销“A区业主大会”的不当提法,责令恢复停车场共有属性,依法启动整改程序。我们要求城管部门正视规划文件的法定效力,停止以行政手段制造业主对立。共有产权受《民法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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