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几天,我的缓刑考验期就结束了,怎么就没忍住这一口酒……”面对法官,张强(化名)的声音里满是懊悔与绝望。这本该是他重获自由、回归正常生活的倒计时阶段,却因一时侥幸的酒驾,亲手将自己推进了更长的牢狱。
案情简介
张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缓刑,在为期一年二个月的考验期里,他遵守规定、积极改造,眼看曙光就在眼前——距离缓刑结束仅剩20余天的时间,然而,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他抱着“就喝一点,路程不远,不会被查”的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上路。可刚行驶没多久,就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
缓刑是法律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是对其行为的严格约束。缓刑考验期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免责缓冲期”。考验期内,缓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缓刑监督管理规定,一旦再次触碰法律红线,无论距离考验期结束多久,都将失去缓刑资格,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自由从来不是理所当然,侥幸心理更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每一个身处缓刑考验期的人,都应时刻绷紧“守法弦”,敬畏法律、坚守底线,一旦触碰法律红线,无论距离考验期结束有多近,都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长春南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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