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小欧(化名)将一面书写着“秉公办案 司法为民”字样的锦旗送至法院,以表达对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诚挚谢意。这起案件的成功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典型,也是法官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生动实践。
案情回溯:劳动关系引争议,仲裁之后对簿公堂
2021年4月,小欧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此后,公司未与小欧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自2022年2月起安排员工停工放假,自2021年11月出现了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2022年10月,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小欧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小欧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庭审焦点: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归属
庭审中,双方围绕《试用期合同》的法律性质、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与期间、拖欠工资的数额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某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试用期合同》,且因经营困难已与员工协商,小欧曾表示理解,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关责任。
面对复杂的案件事实与法律争议,承办法官李哲并未简单处置,而是细致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针对核心争议——《试用期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该份《试用期合同》被视为一份期限为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小欧继续提供劳动,公司接受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此义务并不因之前签订过《试用期合同》而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与小欧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公司提出的经营困难等抗辩理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劳动者的合法诉求予以支持,同时也对各项请求金额进行了严谨核算,确保裁判结果既合法理,也合情理。
判决结果:法理交融定分止争,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经过对工资表、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的严格审查与细致核算,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在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向小欧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判决书说理充分,计算精准,有效平息了双方争议。
锦旗背后:“如我在诉”理念的深入践行
案件判决后,劳动者小欧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于是出现了赠送锦旗的一幕。这面锦旗,不仅代表着当事人对案件承办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对人民法院坚持“如我在诉”、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诠释。
审理结果清晰地传递出如下信号:法律既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也致力于构建公平、规范、和谐的用工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公正裁判,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这本身就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护航。案件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个案审理中,既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努力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智慧与担当。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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