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执行担保人主张被“骗保”,能否免除担保责任?
执行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具备民事法律能力、知晓担保事实及风险,又不能举证证明违背真实意思作出承诺的,法院依法认定担保有效,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阅读提示:
实践中,常有担保人主张被“骗保”,故应免于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审查认定?满足何种要件可免除执行担保人责任?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新疆高院处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执行担保人主张被“骗保”,但在提供担保时具备民事法律能力、知晓担保事实及风险,又不能举证证明违背真实意思作出承诺的,法院依法认定担保有效,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简介:
1.2021年,债权人韩某某与债务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东区法院出具185号民事调解书。
2.2021年7月26日,该案执行中,胡某某向米东区法院出具《担保书》载明:胡某某自愿就该案为许某某提供担保,期限为2021年7月26日至9月25日,超出该期限后,胡某某承担185号调解书确定的清偿责任。
3.2021年8月11日,米东区法院以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为由终结执行。
4.2022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和担保人胡某某在米东区法院形成询问笔录,胡某某表示愿意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韩某某表示同意,米东区法院告知胡某某:如不按期履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5.2023年2月17日,因胡某某到期未履行,韩某某向米东区法院申请执行。
6.2023年1月1日,许某某、胡某某在出具《补充说明》称:胡某某是以某自建房向许某某提供担保。
7.之后,米东区法院根据韩某申请,对执行担保人胡某强制执行。胡某某不服该裁定,向米东区法院提出异议、向乌市中院申请复议均被驳回,遂向新疆高院申请监督。
8.胡某某主张之一是,被申请执行人欺骗而提供担保,胡某某未被如实告知或被隐瞒借款用途,应当免责。
9.2024年12月19日,新疆高院监督裁定驳回胡某某监督申请。并指出:胡某某提供担保时具备民事法律能力、知晓担保事实及风险,又不能举证证明违背真实意思作出承诺,该担保有效,胡某某需承担执行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
胡某某是否应承担执行担保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点:
该执行担保是保证担保,亦不存在被“骗保”的情形,胡某某应依法承担执行担保责任。
新疆高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胡某某是否应承担执行担保的法律责任。关于胡某某提供的执行担保是保证担保还是实物保的问题。执行担保是担保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执行担保的形式可分为保证担保和实物担保等。本案中,如何确定胡某某提供的执行担保形式,主要看胡某某向米东区法院出具的担保书和执行询问笔录的内容。根据两份书证记载的内容,胡某某作出的意思表示均系自身向韩某某还款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保证担保。2023年1月1日,胡某某与许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但该协议未在执行中向米东区法院提供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认可,该协议不符合执行担保的法律规定。关于胡某某主张其可能被骗保应免除担保责任的问题。因该案中胡某某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时具备民事法律能力,知晓担保的事实及风险,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作出承诺,其提供的担保真实有效。
综上,新疆高院认为胡某某应承担执行担保的法律责任,监督裁定驳回胡某某监督申请。
案例来源:
《胡某某、韩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案号:新疆高院(2024)新执监62号]
实战指南:
一、实践中常有担保人主张被“骗保”,在这种通俗主张背后,担保人实际想要表达的是:因受到欺诈,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对外出具担保。这种情况下,受欺诈方有权诉请撤销因受欺诈而实施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更严重的,受骗方甚至有权向诈骗方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担保领域,同样存在此类争议。但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恶意串通等事实的证明标准,需达到“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据此,执行担保人想要证明被“骗保”,难度非常高。如果执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知晓担保事实及风险,又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违背真实意思作出承诺的,法院通常会依法认定担保有效,进而认定执行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执行担保人,应充分认识到为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法律后果,并对担保内容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实践中广泛存在担保人不了解担保内容、性质,就在保证书上签字,甚至直接在空白保证书上签字的情况。这类行为风险很高,为担保人遗留重大法律隐患。事后,“基于信任而提供担保”通常无法构成担保人的有效抗辩。建议执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详尽核查执行依据确定的主债权内容、债务人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执行担保责任范围等各类有关内容,确保提供执行担保是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执行担保形式上可分为保证担保与实物担保,执行担保人在出具执行担保前,也需综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通过何种形式提供担保,尽可能在设立执行担保时规避争议内容。
法律规定:
1.《执行担保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1.债务人在实际取得借款后变更借款用途,但并未加重债务及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1:《丁某与某银行、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江苏高院(2020)苏民申6539号]
江苏高院认为,丁某主张某银行在审核贷款用途时未审查储某与朱某兰的购销合同,明知借款用途变更,在未告知并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放款,应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其上述主张不能成立。首先,丁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银行明知借款用途变更。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是储某负有的合同义务,如果借款被挪作他用,应属储某的违约行为。其次,借款发放后,由储某实际控制,储某对借款用途变更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借款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的变更,并未加重储某的债务,丁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因此而免除。再次,案涉保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保证人有义务对债务人的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合同约定,丁某对储某使用资金情况负有监督义务,在与某银行签订展期贷款协议时,丁某对资金使用情况并未提出异议。案涉保证合同第四条进一步约定,“乙方(丁某)确认,甲方(某银行)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征得乙方同意,无须通知乙方,乙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因此根据保证合同约定,丁某亦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2.借贷双方故意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串通骗保的,担保人应当免责。
案例2:《某行连山支行、某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辽宁高院(2019)辽民再107号]
辽宁高院认为,关于某圆公司的保证责任问题。本案涉及的四份债务转移协议书均无某圆公司签字盖章,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某圆公司参与上述行为,不能充分证明某圆公司对债务转移协议明知。原审庭审时,某行连山支行明确表示未将借款合同交给保证人,且认为无需交给保证人,原审对签订保证合同时某行连山支行、某城公司或某达公司是否向某圆公司出示过借款合同或告知过借款用途亦未予审查,直接认定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落债)未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欠妥。银行与借款人合意将借款用途变更为借新还旧,抵押人不知情的应免除其担保责任;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担保人虚假借款用途,串通骗保,担保人也应当免责。某圆公司主张未就旧贷还新贷进行保证,因此,应对某圆公司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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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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