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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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广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以消费者先付清价款、经营者之后分期或分次兑付商品或服务为显著特征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在合同订立阶段、履约方式及预付卡使用上存在传统消费形态下不会遭遇的特别风险。为集聚更多资金,经营者会采取高压销售策略或实施欺诈销售伎俩,使消费者在遭受心理压力或欠缺必要信息的情况下轻率或冲动地订立合同。先付款、后兑付商品或服务的履约方式,消除了合同义务履行的均衡性,使消费者丧失各种履约抗辩权。当经营者以“突然闭店”“卷款逃跑”等方式毁约时,消费者不但会因事后救济陷入维权困境,而且会因经营者丧失支付能力而得不到救济。消费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及格式条款的单方设定也会使消费者承受事先不可预测的受损害风险。 为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并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以预付式消费者合同为基础,确立了撤回权、法定解除权、惩罚性赔偿、格式条款无效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该司法解释未能对预付式消费提出的消费者特别保护问题作出系统规定。为顺应大力提振消费的政策需求,深入探究如何系统构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保护的特别机制,具有重大实践价值。 以系统观念看,预付式消费提出的消费者特别保护问题,需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完善法律规则体系。第一,统一的履约担保制度。在预付式消费中,先付款后消费的消费者实际上授予经营者一种长期信用。为这种授信提供充分、统一的履约资金担保,至关重要。为保护经营自由,应尽可能建立多元化的履约担保方式,供经营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采用。第二,预付卡统一管制制度。凭卡或刷卡消费(购买)是预付式消费的重要特征。预付卡统一管制涉及预付卡的使用期限或截止时间、预付卡的使用费用、预付款余额的兑现、预付卡的信息披露四方面内容。第三,服务消费情形下消费者的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与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对经营者的长期授信具有明显的契合性,有必要在预付式服务消费中赋予消费者一种类似于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第四,经营者的前合同信息披露义务。在达成预付式交易之时,经营者应把消费者行使撤回权的条件、撤回期限、权利行使方式、权利行使后果、经营者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消费者。 总之,有必要通过修补现行有关预付式消费的规则,制定一部对消费者具有系统保护功能的预付式消费管理法。 (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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