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借条一换,风险暗藏
2015年2月,李女士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借期。借期届满后,李女士仅归还5万元,剩余部分未偿还。两年后,为防止诉讼时效届满,李女士要求陈某重新出具借条,同时收回原借条。新借条载明“今向陈某借款5万元,借期一个月”。
然而,新的借条签署后,陈某一直未收到款项。最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涉及是否构成真实借贷关系、诉讼时效中断及证据举证责任等问题。
黄钊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在此案中对证据收集及诉讼策略进行了全面把控,为案件分析提供了清晰思路。
二、案件背景:借条换新,举证成关键
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新借条是否能够证明借款关系的延续。李女士主张,新借条签署后,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陈某则认为未实际支付借款,新借条无法成立借贷关系,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
在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 借条原件及新借条:新借条确系李女士签署,但陈某未收到款项;
- 支付凭证缺失:李女士未留存原借条复印件,也无银行转账记录或微信、短信沟通记录;
- 借贷关系真实性:法院无法确认新借条所对应的款项已实际支付,因而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女士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实践合同与举证责任
1. 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实践中,借款合同未实际交付款项,则合同尚未成立。在本案中,2017年新借条签署后,陈某未实际支付款项,法院认定双方未形成有效借贷关系。
2. 诉讼时效中断及证据要求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在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等情形下可中断。法律上允许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寄催款函等方式主张债权。
在本案中,李女士仅依靠新借条主张债权,却缺乏支付凭证或沟通记录,未能有效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事实。
![]()
3. 举证责任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原告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案件中,李女士未留存原借条复印件及转账凭证,因此承担了举证不利的后果。
四、实务操作要点:延续诉讼时效应谨慎
1. 签署“对账单”或“还款协议”
避免直接让借款人书写新借条,因新借条可能被认定为新借款。对账单应详细注明原借款时间及支付情况。
2. 保留全套证据
包括原借条、支付凭证、微信或短信催款记录、邮件函件等。证据完整才能在诉讼中证明借贷关系及已支付款项。
3. 注意借期约定
对新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和利息应谨慎,以免影响原借款利息计算或产生新的借期。
4. 多种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
及时主张还款责任即可中断诉讼时效,书面催款并非唯一途径。
黄钊律师在本案中提醒,实践中很多出借人为了延续诉讼时效,忽略了证据完整性和支付凭证的重要性,最终可能导致败诉。
五、案例总结
本案充分说明:借条换新并不等于借款关系延续,关键在于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支付及债权存在。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驳回了李女士诉讼请求。
在武汉地区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应尽量保存原始借款凭证、支付记录及催款证据。通过专业分析与证据梳理,提高维权成功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