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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事实背景
亲属关系与死亡情况
被继承人陈兰(2017 年 2 月 14 日去世)与周海(1969 年 7 月 7 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长子周明(本案原告)、次子周亮(本案原告)、三子周伟(本案原告)、次女周芳(已去世)、四子周强(本案原告)。郑涛(本案被告)系周芳之夫,郑敏(本案被告)系郑涛与前妻所生之女,同时是周芳的继女。陈兰与周海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周芳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去世。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基本情况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登记在陈兰名下,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陈兰个人财产,属于陈兰的遗产。周明、周亮、周伟、周强四人主张共同继承该房屋,各占四分之一份额;郑涛、郑敏不同意该主张,认为周芳生前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争议焦点
(1)周芳的放弃继承声明:2021 年 8 月 23 日,周芳自书《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载明 “本人具有正常的思维能力和决定权,决定放弃一号房屋的法定继承部分,相信法律维护尊重其决定”,落款有周芳本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周明等四人以此主张周芳已放弃继承权,其不应再参与房屋分配。
(2)声明效力的抗辩:郑涛、郑敏辩称,周芳出具声明前已患过三次脑梗,无书写声明的民事行为能力,声明是被逼迫所写,应属无效。但经法院释明,郑涛未申请对周芳出具声明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声明存在无效情形。
诉讼主张与抗辩
原告周明、周亮、周伟、周强诉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四人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事实理由:四人系陈兰法定继承人,周芳已书面放弃继承权,故房屋应归四人共有。
被告郑涛、郑敏抗辩:不同意诉求,主张周芳无民事行为能力,放弃继承声明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周芳的继承份额由二人代位取得)。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兰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明、周亮、周伟、周强按份继承并所有,四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三、法院说理
1. 遗产范围与法定继承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兰名下且双方认可为其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属于陈兰的合法遗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陈兰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其子女(周明、周亮、周伟、周芳、周强)。周海先于陈兰去世,双方父母均已去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房屋应在上述五名子女中分配。
2. 周芳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周芳在陈兰去世后、遗产处理前,以自书形式作出放弃继承一号房屋的声明,内容明确、落款完整,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郑涛、郑敏虽主张周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声明系逼迫所写,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佐证该主张,且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周芳的放弃继承声明合法有效,其不再享有一号房屋的继承权。
3. 房屋继承份额的分配
因周芳已放弃继承权,陈兰的法定继承人仅剩周明、周亮、周伟、周强四人。四人主张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该主张符合法定继承中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的原则,且无证据证明四人存在应多分或少分的情形,故法院对该分配方案予以支持。
综上,周明、周亮、周伟、周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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