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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无证种了598亩万糯2000判赔201万》后,许多种业人追问:“农民卖自留种到底算不算侵权?”最高法的这份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算!哪怕是农民,越界照样赔!
一、案情回顾:100斤种子引发的5万元赔偿
2023年8月,河南延津种植户张某宾将100斤自留的"新麦45"小麦种子,以白皮袋包装形式,按2元/斤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整个交易过程被公证处全程记录:
- 张某宾在交易中明确告知买家:"这是新麦45,好得很";
- 特意叮嘱:"彩袋不能弄,怕串货被抓
- 交易地点在其经营的厂房内(位于国道旁);
- 买家微信转账时备注"新麦45种子款",张某宾未提出异议。
经专业机构DNA鉴定,确认张某宾销售的正是授权品种"新麦45"的繁殖材料。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宾赔偿权利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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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大越界行为,农民身份不再是"护身符"
此案中,最高法明确指出了张某宾构成侵权的关键事实:
- 身份越界:从"自用"走向"经营":张某宾除家庭承包地外,还流转土地规模化种植,总面积达12亩;销售行为明显以营利为目的,已超出法律保护的"自用"范畴。
- 场所越界:从"本地集市"走向"商业场所":法律允许的种子串换仅限于本乡本土的集贸市场;张某宾在国道旁的厂房完成交易,完全不符合"本地串换"要件。
- 行为越界:从"粮食"走向"种子":亲口承认销售的是"新麦45"种子;刻意规避监管(明确表示不敢用彩袋包装);定价明显高于商品粮(2元/斤 vs 市场粮价1.3元/斤);默认"种子款"转账备注
三、种业人必读:合法与侵权的分水岭
这个判决为行业划出了清晰红线。要避免侵权,务必守住以下底线:
- 管住嘴:销售余粮时绝不提及"这是××品种种子";
- 定准价:严格参照商品粮市场价格,不因"品种"加价;
- 选对地:仅限本乡集市交易,不跨区、不进厂房、不搞线上撮合。
重要提示:一旦交易行为具备"营利性、组织性、跨区域性"特征,法律绝不会因"农民身份"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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