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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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和在签字、盖章的合同上预留空白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那么,将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交对方,之后对方补充的内容有效吗?
最高院在《张某、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空白合同或合同预留空白虽然存在合同内容缺失,但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在签字、盖章时应视为将自己的民事权利授权于合同相对方,合同相对方有权在空白部分填写相应内容,补缺完善合同条款。预先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院认为,
张某、陈某某主张其在签订案涉《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时,前述合同系某农商行鹿城支行提供的空白格式合同,缺失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故应认定为无效,其真实意思系根据《共同还贷承诺书》《保证承诺书》为案涉债务在2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
首先,张某、陈某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案涉《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在签订时系空白合同,应由张某、陈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即便如张某、陈某某所称,某农商行鹿城支行存在使用空白格式《保证合同》且未告知二人主债权金额的情况,但张某、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于概括性授权,会产生授权另一方填补合同空白并接受该缔约方式的法律效果。
再次,张某、陈某某在《共同还贷承诺书》中作出的对某某公司借款1450万元中的200万元及相应费用共同还款的承诺,性质上构成债的加入,与张某、陈某某基于《保证合同》提供的保证担保系不同的法律责任,两者并不存在排斥关系。
最后,张某、陈某某签订的《保证承诺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保证合同》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应当以债权人与保证人新的合意即《保证合同》确定保证责任的范围。
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陈某某应对某某公司欠付某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本案证据,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将空白合同交给相对方的行为,法院一般会认定对相对方填写后续内容的授权;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为避免此类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盖章的空白合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明确约定合同内容的填写方式、范围等,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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