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办会员卡、提前充值等预付式消费方式兴起,不仅让消费者切实享受折扣优惠,也有利于经营者快速筹集资金、增强客户粘性。但服务合同上“不可转让、不予退款”这样的约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的充值费用?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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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石女士购买了江津区某健身俱乐部的120节私教课,并签订《私教协议》。该协议载明,私教课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若未按时完成,将视为自动放弃,且该课程不可转让,也不给予退款……
2021年4月,石女士指定的私教罗老师从该俱乐部离职,石女士遂要求退费,但该俱乐部拒绝了她的要求,并提出剩余课程由其他教练继续教学或由石女士的丈夫接替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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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石女士及其丈夫因工作变动不再生活居住在江津区,于是联系该俱乐部教练,沟通剩余私教课程转让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石女士遂将该俱乐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该俱乐部签订的《私教协议》,退还剩余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庭上,该俱乐部辩称,协议履行期限已满,双方权利义务终止,石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且协议内容已向石女士详细说明,应该被遵守。
法院
审理认为
双方协议中关于“私教课程不可转让、不给予退款”的约定,属于被告提供的、与其他客户所签协议模板一致的格式条款,且明显限制了原告的主要权利,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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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案签订的协议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信赖关系。原告指定的私教辞职后,未就解除合同与被告达成一致;原告及其丈夫已提交证据证明目前工作生活地点与被告俱乐部相距甚远,履行地点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私教课程无法转让的情况下,依法应支持原告诉请解除的主张。
综合考量各项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被告退还原告私教费6000元。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旨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消费模式,经营者往往以打折、项目赠送等优惠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其合同一般为经营者预先拟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往往无法进行个性化修改。
营造良好健康的消费环境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中,经营者不仅应对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条款给予显著提示并充分说明,更应畅通沟通渠道,及时根据消费者的意见反馈优化服务,增强双方信任,促进合同完全履行。消费者也应依约履行合同,确因经营者违约或自身客观情况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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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凤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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