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交警近日消息,一女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交警查看过现场后,判定骑行女子负全责。但女子家属不服还质疑,说以前驾驶员多少都要带点责任的。这遭到了交警的反驳:人人都这样想,驾驶员还怎么开车?交警的执法获得网友盛赞,“就应该这样,否则无法无天了”。(9月14日央视新闻客户端)

其实,这不是上海交警第一次发布骑车过马路被撞负全责案例。今年5月份,上海交警就曾发布过一则这类交通事故视频,当时也曾引发网络热议,交警的执法获得网友点赞:一辆非机动车闯红灯左转弯撞上一辆正常直行的出租车,交警判定受伤的骑车人负全责,并明确表示,受伤了就认为对方多少要承担点责任,“没有这个说法的”。
一起又一起骑车过马路被撞负全责案例,无疑一次又一次给大众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我弱我有理”不是弱者违反交通规则的挡箭牌,警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要再迷信“我弱我有理”这种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荒诞逻辑、认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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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而言,行人、非机动车属于明显弱势的一方。因为机动车的危险性更高,而自我保护能力更强。
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弱者、以人为本一直作为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法律也赋予机动车驾驶人负有更重的安全注意义务,需要“礼让行人”,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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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不等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就可以无视交通法规,肆意违反交通规则,这是两码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强势的机动车驾驶人,还是弱势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这是交通参与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女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守护交通安全,需要疏堵结合。
一方面,交警选择“教科书式”执法,对所有交通参与者一视同仁,拒绝道德绑架,勇敢向“弱者有理”说“不”,严格遵循“谁错谁担责”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倒逼交通文明习惯养成。
另一方面,交警强化日常普法教育,以案普法,提高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认识到“我弱我有理”逻辑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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