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院搞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解答”等,实为“土司法解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此应加强审查,不能失守、失查、失职、失权。
各省院应严格按“法案”形式走,把路径依赖写在判决书中,把经验写在判决书中,回归审判本职,而不是这样通过“土司法解释”的方式变相“造法”。
法不离案,案不离法。有案有法,无案无法,无案不造法,这就是“法案”路径依赖的重大价值。
这个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了,希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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