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时,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权益。但实践中常出现 “案外人提交起诉状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被法院视为自动撤诉” 的情况。
法律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案外人提执行异议之诉未缴费视为撤诉,还能再提吗?
一、未缴费视为撤诉的法律性质:“程序上撤诉,实体权利未消灭”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当事人起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如免交、缓交),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从法律后果来看,此类撤诉属于 “程序意义上的撤诉”:
- 不影响实体权利:撤诉仅意味着本次诉讼程序终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租赁权)并未因撤诉而丧失;
- 不构成 “一事不再理” 的障碍:“一事不再理” 原则针对的是 “已经实体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案件”,而未缴费撤诉未进入实体审理,不产生禁止再诉的法律效力;
- 需受 “诉讼时效” 与 “异议期限” 约束:再诉需在法定时效及执行异议程序的时间限制内提出,不可无限期拖延。
二、能否再提执行异议之诉: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案外人因未缴费被视为撤诉后,若想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同时满足 “程序前提” 与 “时间限制” 两大条件,缺一不可。
(一)程序前提:已先提出执行异议并被驳回
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具有 “前置程序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需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对法院作出的 “驳回异议裁定” 不服,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若案外人首次起诉前已完成 “异议申请→驳回裁定” 的前置程序,未缴费撤诉后再次起诉时,无需重复提出执行异议,可直接基于原驳回裁定提起诉讼;若首次起诉前未完成前置程序,或原异议裁定已失效(如执行程序终结),则需重新完成前置程序后,才能再次起诉。
例如,案外人甲对查封房产提执行异议,法院驳回后甲起诉,因未缴费撤诉。甲再次起诉时,无需重新提执行异议,可直接依据原驳回裁定起诉;若甲首次起诉时未提执行异议直接起诉,被法院驳回后又因未缴费撤诉,再次起诉前必须先提执行异议并获驳回裁定。
(二)时间限制:需在 “法定期限内” 再诉
- 起诉期限限制:案外人需在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期限为 “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若首次起诉未缴费撤诉时,15 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案外人可在剩余期限内再次起诉;若 15 日已届满,即便未缴费撤诉,也无法再提执行异议之诉。
- 执行程序未终结:若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如房产已拍卖过户),执行程序终结,案外人再提执行异议之诉已无实际意义(无法排除执行),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再诉需确保执行程序仍在进行中,执行标的未被处置完毕。
三、实务中的特殊情形与风险提示
(一)不可再诉的两种情形
- 超过 15 日起诉期限:这是最常见的不可再诉情形,因 15 日为法定不变期间,一旦届满,案外人丧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即便未缴费撤诉,也无法补救。
- 执行标的已处置完毕:如车辆已被拍卖、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再诉无法实现 “排除执行” 的目的,法院会以 “诉讼标的已不存在” 为由驳回起诉。
(二)再诉时的注意事项
- 优先解决缴费问题:再次起诉前,案外人需确认自身缴费能力,或提前申请司法救助(如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申请缓交、免交),避免因再次未缴费导致撤诉,浪费时间与精力。
- 提交完整证据材料:再诉时需提交与首次起诉相同的证据(如执行异议裁定、标的权利证明),并补充 “首次撤诉的裁定书”,向法院说明再诉的合法性,避免被误判为 “重复起诉”。
- 及时与法院沟通:若对起诉期限、缴费流程存疑,可提前联系案件承办法官或立案庭,明确要求后再提交材料,减少程序失误。
周军律师提醒,案外人因未缴费被视为自动撤诉后,在 “15 日起诉期限未届满” 且 “执行程序未终结” 的前提下,可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未缴费撤诉仅终结程序,不消灭实体诉权,也不构成 “一事不再理” 的障碍。
但需特别注意:15 日起诉期限是核心红线,一旦超过,再诉无门;执行标的若已处置完毕,再诉也失去意义。因此案外人首次起诉后,需及时关注缴费通知,避免因疏忽未缴费导致撤诉;若已撤诉,需第一时间核查起诉期限与执行进展,在法定范围内尽快再诉,同时做好缴费准备,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自身对执行标的的合法权利。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