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经常有律师发文分享的“诉讼技巧”称,民事案件撤诉时,只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变更诉讼请求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金额,减少至一万元以下,就可以达到只需要缴纳诉讼费50元的一半及25元的效果。
还有些律师分享,诉讼中,如果发现自己的诉讼请求金额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就应该及时跟当事人商量,主动把自己诉讼金额减少,以减少诉讼费,尤其是那些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还有律师分享,自己就是这么做的,真的达到了降低诉讼费的效果。这样的“技巧”,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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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限制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根据以上规定,理论上讲,只要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具体而言,就是法院庭审开庭结束前,原告是可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进而达到减少缴纳诉讼费金额的目的和效果。
不过,上述的理论规定,仅限于“法庭调查终结前”。例如,有法院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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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审查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通常应当准许。不过,对于撤诉申请,法院是具有审查权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据此,有人认为,如果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是为了撤诉后少交多退诉讼费,目的不当,且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最终均需上缴国库,原告为了少交诉讼费而减少诉讼请求,导致国库收入减少,其实等于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单纯的为了撤诉中减少诉讼费,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法官审查之后应当不予准许。
三、具体实践
网上,很多律师“炫耀性”的展示,自己的某某案件,发现起诉存在错误的,通过变更诉讼金额的方式,达到了减少诉讼费缴纳的效果。不得不说,这算是一种“诉讼技巧”。也有一些律师称,如此的“诉讼技巧”,在一些法院是不好用的,因为法院压根不会准许。
可见,如此的“诉讼技巧”是否能实现,取决于办案法官是否准许。在具体办案中,原告撤诉通常是法官及被告喜闻乐见的,且如果不同意的话,也可能导致原告对法官的意见,所以通常法官是不予拒绝,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
但是,如果遇到较真的法官,或是法院有了类似的明确规定,撤诉案件通过变更诉讼金额,主客观上都属于规避诉讼费缴纳的情形,法官是可以不予准许的。
据此,网上所谓的这些“诉讼技巧”,取决于法官是否“关照”,并不是一定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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