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流版:作用有限,可以尝试。
第一,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这是一个重点。
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裁判规则,即便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有可能与地方的裁判规则相冲突。而哪些情况下属于不同法律理论学派的冲突适用不一致、哪些情况下属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导致的适用不一致,还是类案裁判不一致当事人搞不清楚。
对法律有兴趣或处在自学法律阶段的当事人购买一本最高院出版的相关法律理解与适用书籍便会发现对一个条文编著者会提出 多数观点少数观点 ,这就是不同法律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所导致的差异。而这些观点在最高院没有出台正式的司法解释前,即便最高院的编纂者在著述中肯定并接受了该观点,地方法院也是可以不予遵循的。
故而在提交类案裁判或寻找类案裁判时要了解该案是否属于主流观点或当地裁判规则所确认的案例,以便帮助水平不高的法官能够正确的适用法律。
第二,立法未覆盖的空白区域、法律适用未明确、有争议的案件。
我国已建成具有社会主体特色的法治体系,但在立法时也无法渗透到方方面面,而且立法始终是滞后于时代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每个地方经济侧重的发展方向不同,会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受理案件类型会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注重环境保护,有些地方注重天价彩礼、有些地方注重营商环境、有些地方注重涉外商事、有些地方注重人工智能等等。搜索人民法院案例库时便可以发现北上广深超一线城市贡献的案件数量和领域并非占据绝大多数,个中理由便在于此。
故而,当 其他 地方做出相同判决能够带来积极的借鉴意义以及参考价值时就有必要给法官提交类案裁判文书。
第三,与本案的案件事实部分较为相近,争议焦点比较类似的案件。
这一点是当事人自己上把握不好的部分,即便一些律师也不一定能够驾轻就熟的掌握。理由在于每个人对于法律事实、争议焦点以及裁判要旨的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前者尤为明显。
当事人认为基本事实相似的案件,但在法律专业人士眼里却不竟然,譬如当事人的身份属于特殊人群——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三期妇女等等,案件的最终结果就会有所不同。
即细节上的差错会导致案件能否作为类案裁判而被裁判者予以采纳。
上诉人枚举入库案例024-17-5-201-001号,该案例所涉房屋性质系商铺,而非本案用于居住的住宅,房屋属性迥异;且其比较对象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亦与本案案情存在显著差异。在两案并非类案的前提下,该案的裁判要旨无法适用于本案。至于各方当事人枚举的其他生效裁判文书,既并非入库案例,又仅为个案裁判,对本案借鉴意义有限。
参考案例:(2024)沪03民终419号
第四,提交案例的层级。
1、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2、审理法院所在的省高院发布的案例。
3、审理法院所在的上级法院发布的案例。
4、审理法院过往发布的案例。
5、其他费用的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普遍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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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执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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