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前海鼎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深圳前海鼎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深圳前海鼎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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