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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价值
本案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破解医患信息壁垒,确立病历封存的法律效力及医疗机构过错比例责任认定规则,为患者维权提供典型路径。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医疗机构“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标准,对同类案件具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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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6日,赵某母亲孟某(69岁)因关节肿痛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次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持续高烧,医院未查明病因且未控制病情。10月5日,孟某突发心脏骤停死亡。
关键事实:
家属要求即时封存病历,但医院诱导签署放弃尸检文件并催促火化;
医院事后称“无责任”,仅愿支付2万元人道补偿;
律师介入后,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申请对封存病历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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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患方主张:医院未组织感染科会诊、误诊脓毒症、未及时下达病危通知,延误救治。
医方辩称:诊疗符合规范,患者死亡系自身疾病(类风湿、糖尿病等)发展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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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过错比例
核心突破点: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
过错事实:
患者持续发热27天,风湿免疫科未请感染科会诊,违反诊疗规范;
10月4日患者已出现脓毒症特征,医院未诊断且未足量联合使用抗生素;
血培养结果记录矛盾(革兰氏阳性菌→阴性菌),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
因果关系:
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法律因果关系,但患者自身免疫力低下是主因。
责任比例:
法院酌定医院承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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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判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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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核心:以程序正义撬动实体公正
病历封存固证:
第一时间锁定原始病历,避免篡改争议,为鉴定奠定基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封存病历是患方核心权利。
精准选择案由:
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非“医疗事故”立案,适用《侵权责任法》降低举证门槛,聚焦“过错”而非“事故等级”。
司法鉴定破局:
申请鉴定机构审查诊疗全流程,重点揭露“未会诊”“抗生素使用不当”等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行为。
法律评析
过错认定标准: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谨慎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尤其专科收治疑难病例时应履行跨科会诊义务。
比例责任适用:
患者自身疾病(脓毒症致死率30%-40%)为主要原因,故限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体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自身原因减轻责任”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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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非唯一证据:
本案通过封存病历+司法鉴定突破医院诱导放弃尸检的困局,证明病历分析可替代尸检确定死因。
鉴定程序选择: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本案采用)侧重过错与因果关系,比医疗事故鉴定更利于患方举证。
比例责任平衡:
法院结合患者基础疾病合理划分责任(40%),避免“全有或全无”的极端判决,体现司法公平。
锟涵提示:医疗纠纷中,立即封存病历是维权第一步;选择专业医疗律师厘清过错逻辑,方能打破信息不对称困局。
何文律师团队|专注医疗损害、疑难医疗纠纷
策略胜诉|程序破局|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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