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王辰老师泰国旅产会部分贵宾合影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王辰。今天我们来谈论一下假如离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该怎么分?保险作为一种财产,该怎么处置?
我们许多代理人在推销保险的时候,学了一句话就到处传播,说保险能帮助你做到“离婚不分,欠债不还”。这就严重违背了我们一再强调的“我们保险推销工作者要做到激发善意,提升境界”,我们这样宣扬保险就显得很不厚道。其实保险的作用,不是为了离婚不分,是做到离婚的时候进行财产分割,尽量理性,不要伤害感情,尽量不要对簿公堂,成为仇人。
买保险也不是为了欠债不还,而是为了保全财产,也就是说在我们真的遭遇债务危机的时候,能保全一部分财富留给家人,让他们生活得有尊严,或者拥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将来发达了再偿还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债务,这也许是更好的选择。而不至于因为没有做好风险管理,把所有财产都用来偿还债务,让家人无法生活甚至永远没有翻身的机会,从此陷入一蹶不振。这就是我们一种善良的初衷,而绝对不是鼓励我们恶意逃避债务。
我们讲的避税避债都是有条件的,比如身故受益的保险金可以避掉被保险人的债务,不能避掉受益人的债务。所有保险赔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指定受益人条件下的身故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处理,不会产生遗产税,仅此而已。如果投保人名下有高额保险,并且具有高额的现金价值,是有权利退保还债的,这就避不了债了。当然具体法院怎么执行,要看具体情况,是不是正常人生需要的必要保险规划就很重要了。
今天我们重点来谈论一下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原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原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婚前自己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具体探究起来又变得比较复杂。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第七条就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比例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夫妻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民法典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婚前财产是保险,就比较容易确定,比如说父母为子女投保的保险,在子女结婚之前所有的保费已经交付完毕,保单完全有效,这笔财产就毫无争议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资产。婚前没有交完保费,婚后父母继续给缴费的,依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等同于上文房产部分中的明确指定赠与。
但如果是婚前购买的保险,在婚后继续交保费,由夫或者妻一方自己的工资收入所得或者家庭储蓄进行交费,那这个相对就会变得比较复杂一点。因为在实践中有许多歧义和争议,所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就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说得很清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就是同一个人),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进行平均分配(婚前缴纳部分算个人资产,婚后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半儿给另外一方。
举个例子说明。丈夫婚后作为投保人和被保人给自己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年交保费1万,20年交费。交到第十年的时候,合计交费10万,保单现金价值5万,双方离婚。怎么办呢?如果丈夫要继续保留这份保险,那么就是要向妻子支付现金价值5万的一半儿,就是2.5万元给妻子作为补偿,可以继续保留这份保单。
如果丈夫不想保留这份保单,就是把这份保单退保,拿回来5万现金价值,要跟妻子分一半儿,一人2.5万元,道理就这么简单。所以从理智的角度来看,丈夫保留这份保单是合适的,其实这份保单支付了夫妻共同财产10万元,但只要支付2.5万元的现金价值给对方,就可以保留这个价值30万的保险,对自己还是有益的,妻子也不会觉得吃亏,因为退保了也是拿那么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者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个人关系密切,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所以这次法院工作会议的纪要也在第五条明确说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比如父母去世给孩子留下的身故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次法院的工作会议,就对这些有歧义的问题做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梳理,让我们在法院判决或者在我们理解婚姻法的过程中就变得更加简单明了了。
我们再重新梳理一下民法典1063条(原《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在这次的司法解释就说明,房子如果是父母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给自己的子女,跟他的配偶无关,那就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今天也明确了,如果作为父母的受益人,得到父母的身故保险金,上面受益人是明确的,包括法定的,那么也就证明这笔钱也属于夫妻个人资产。这就充分的证明了保险金指定受益人——这个条款的人性化和科学性,它达到了一个特别科学有效的遗嘱的效果。
当然,这里面还有另外一个歧义,就是前面的问题:如果我们夫妻一个做投保人,一个做被保人,在离婚的时候保单该如何处置呢?这次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其实我们可以按照简单的逻辑进行理解。因为投保人对保单的现金价值有天然的处分权,也就是有退保的权利,如果投保人不想给被保人留下这份保单,他是有退保的能力的,退保之后,现金价值按照刚才的解释,还是要一人分一半儿。
但是这个问题也可以协商解决,如果被保人觉得需要这份保单,就可以协商保留这份保单,变更自己为投保人,当然也要支付一半儿的现金价值给对方。我们前面说过,这样看来,保留这份保单对被保险人本人来讲,其实还是比较有价值有意义的,对投保人也没有伤害。我们从心理的角度来讲,也等于占了便宜,就是10万的保费,我们只支付了2.5万元的现金价值,得到价值30万的保障,其实我们还是占了个大便宜。
无论于公于私,其实保险在我们婚姻生活当中,它有一个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保护我们受到伤害和生病时的尊严,尽量不看别人脸色;保留我们晚年的尊严,不缺养老治病的钱,不成为家人的负担。
第二,保护我们善良的品格,夫妻即使离婚了,也不要因为对簿公堂,而变成陌路人,变成仇人,毕竟一起生活那么多年,关键时刻还是熟人,还可以互相帮助。
我们今天就简单地讲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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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编: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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