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某村村民李平向记者反映称,2017年,在扶贫驻村于部胡某的担保下,为建设蔬菜大棚脱贫,他与胡某推荐的朋友陈某某共同向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寨信用社(以下简称礼泉农信联社)贷款45万元,并约定自己只用其中的3万元。但2018年,李平名下又多了一笔不知情的44.9万元的贷款,贷款协议上签有其姓名,发现异常后,他将胡某、陈某某诉至法院。
2024年4月28日,礼泉农信联社书面口复李平称,将停止对其的贷款催收工作,暂缓对该笔贷款的相关起诉流程,并与李平一起向陈某某施压,要求他尽快归还贷款。2025年1月,礼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称该案涉嫌经济犯罪。此外,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的“李平”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李平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签名处指印不是本人所留。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同时,李平因此支出的鉴定费13520元由礼泉农信联社承担。(大象新闻)
编辑:李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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