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受害人被犯罪嫌疑人以招嫖方式引诱消费,在受害人多次付款后未提供性服务并失联的案情。
那么,以招嫖方式引诱消费实际未提供性服务的,构成诈骗罪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陈某甲、张某某等人诈骗、组织卖淫案》中明确:
以招嫖方式吸引嫖客消费,收款后不实际提供性服务,并暗示可提供更加刺激的性服务来诱使嫖客继续充值但始终未提供性服务的,构成诈骗罪,嫖客意图嫖娼的违法目的不是行为人出罪的理由。
在诱嫖过程中,当个别嫖客发现被骗以要报警等方式进行威胁后,才向其提供性服务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立案追诉条件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在两种犯罪行为交织的情况下,行为人存在两种犯罪故意,侵犯两个客体,构成数罪,应进行数罪并罚,但组织卖淫获得的嫖资不计入诈骗金额中。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男士有嫖娼买性服务需求,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还结伙组织多名技师实施卖淫活动进行渔利,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崔某某、麻某某、曲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犯罪团伙的诈骗活动和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上列被告人均一人犯二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宁某某、陈某丙、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犯罪团伙的诈骗活动。
其中,梁某某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某涉诈骗数额巨大;宁某某、陈某丙、鲍某某涉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那么,遭遇这种“套路嫖”,能否报警,会被处罚吗?
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是诈骗的受害人,报警一般不会受到处罚。因此遭遇“套路嫖”,一定要选择及时报警,才有可能挽回损失。
周军律师提醒,以提供性服务为幌子,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但未实际向被害人提供性服务的,即用虚构的事实诱惑被害人产生了本不该有的消费冲动(或者说被害人如果知道自己实际上不可能获得性服务便不会进场消费和充值)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构成诈骗罪。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