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因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如何收取?执行费能否减半收取或缓、减、免?
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既包括案件受理费,也包括各项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这三种费用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该项诉讼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及精神应当是一致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充分考虑了经济上确有困难但又需要寻求法院司法保护的当事人的现状、案件程序的繁简、案件审理及结案的方式、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情况、诉讼程序的性质等因素后,对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允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对诉讼费用予以“减免缓”。执行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的一种,可参照适用上述有关规定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为鼓励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方式了结执行事务,对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撤回执行申请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减半收取执行费。若当事人双方都极为困难,也可在严格程序的前提下,考虑进一步予以减免。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基数,按照全案标的额所适用的标准计算申请执行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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