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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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9日,某餐饮公司作为出租方、案外人周某作为承租方与某中介公司订立居间协议,载明周某愿意在中介公司居间下以相应条件承租某餐饮公司物业。
同日,某餐饮公司确认中介公司已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其应按约向居间方支付佣金。后因承租人周某违约致商铺转让协议未履行,某餐饮公司以此为由不支付居间费。
中介公司遂起诉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居间费3.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明确约定某中介公司的义务是为某餐饮公司寻找合适的商户,协助某餐饮公司与承租方签署房屋租赁或合作经营合同。
此后双方及案外人签订了房屋居间协议,某餐饮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相应的商铺转让协议,故中介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居间义务,且某餐饮公司也出具了佣金确认书。
后期案外人违约实非中介公司造成,某餐饮公司以此为由拒付佣金无依据。
法官提示
居间合同明确中介人的义务是为委托人寻找合适的商户,协助委托人与案外人签署房屋租赁或合作经营合同。
其后在中介人的居间下,委托人与案外人签订了商铺转让合同,亦即居间义务已经完成。
此等情况下,后因案外人违约导致委托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案外人违约非中介人造成,委托人仅以案外人违约为由拒绝支付佣金缺乏依据,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就案外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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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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