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由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增设的罪名。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目前,非法侵入和窃取信息活动之所以在网上泛滥,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人专门制作、提供用于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大大降低了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使得几乎不需要专门知识即可实施高科技犯罪。因此,有必要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刑事打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 2条的规定包括:
(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2)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是向他人供给,既包括出于营利目的的有偿供给,如网上销售,又包括免费供给,如将程序贴在网上供网民免费下载;既包括向特定对象提供,又包括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提供专用程序、工具;
二是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是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提供此类犯罪的专用程序、工具的,由于其专用程序、工具的用途本身已表明该程序、工具的违法性,进而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对其提供程序将被用于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明知的。提供非专用程序、工具的,由于其提供程序可用于非法用途,也可用于合法用途,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的,构成本罪。如果确实不知他人将其提供程序用于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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