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
一起发生在离婚冷静期的丈夫捅杀妻子的刑事案件,有网友认为是“
离婚冷静期”惹的祸
,甚至留言呼吁“取消冷静期”。
这起凶杀案真的是离婚冷静期惹的祸吗?
让我们从头说起,
辽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今年初发生了一起在离婚冷静期丈夫捅杀妻子的凶杀案。
丈夫金某与其妻付某到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去协议离婚,进入法定程序,处于协议离婚冷静期。付某已另外租赁房屋居住。金某于今年2月1日邀请付某、崔某到家中吃饭。不料金某与付某再次发生口角,怒火中烧的金某用家中切肉尖刀连捅付某前胸、后背数刀,造成付某右侧血气胸伴右肺萎缩30%以上,属轻伤一级,周身多个瘢痕长度累计达15厘米以上,属轻伤二级。
后金某被公安机关拘捕审查。当地检方认为金某有意剥夺他人生命,
应当以有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 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情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原文中没有“离婚冷静期”5个字,但实际意思就是民政部门受理后一个月内,双方或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则离婚程序终止。在这个月内,婚姻登记机关不得颁发《离婚证》。
有人认为是“离婚冷静期”造成了这起凶杀案的发生。冷静期不仅没有让夫妻双方矛盾缓和,反而还将双方矛盾上升为仇恨,矛盾更加不可调和,离婚已成定局。果真是这样的吗?
离婚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现在年轻人个性较强,不愿受一丁点委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挑选。在此种情况下,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挑选,从而有效幸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
离婚冷静期的实行,事实上确实达到了立法想要达到的效果,使立法后我国的离婚率总体上大大降低,但是对于一些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几乎成仇、想要马上离婚的夫妻来说,离婚冷静期确实是一种折磨。想要马上解除婚姻关系,却还要等30天才能去拿离婚证。
这样离婚冷静期就显出了它的弊端,冷静期的弊端大概有:
一、增加了不确定性与风险。
在离婚冷静期,因为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在此期间涉及到一系列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比如一方恶意借贷的,明显是对于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侵犯,但是另一方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
二、加大了离婚双方的成本。
一方面,双方在离婚冷静期之后,如果仍旧不能和好,还要共同再去一次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另一方面,如果在冷静期内其中一方反悔,另一方坚持离婚,这时候另一方就只能去法院提起诉讼,而现在法院的诉讼周期又比较漫长,法院对于离婚的判决也采取谨慎的态度,这对已经签订协议本来就可以离婚、但是因另一方反悔坚持不离婚的一方来说,成本加大,风险也加大。
三、对于因家庭暴力原因而提出离婚的情况来说,则受害方(以女方为多)可能面临更大的家暴损害。
甚至出现损害、杀人事件,不仅婚姻难以挽回,连身体甚至生命都受到威胁。
回到本溪的本案中,可能就是上述第三种情况。本来如果没有冷静期,付某与金某可以第一次到民政局就可以登记离婚,不至于让金某继续蛮缠付某,也就可能不会发生这起损害案件。
但是,大家要知道,我国《民法典》从2014年一直到2020年,长达7年时间,经过专家反复研究、人大代表反复讨论、征求多方意见形成的,“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最后还经过了人大代表表决,是这样审慎地通过的。而且通过颁布后的司法实践,从总体上抑制了轻率离婚的倾向,达到了降低离婚率、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再回到本案中来,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冷静期”,付某与金某在民政一次性成功办理离婚,也不一定能完全幸免金某应付某损害事件的发生。
因此,柳下凳认为,
本溪县发生的丈夫捅杀妻子的案件,并不是“离婚冷静期”导致的必定结果。
以上看法,请头条友友讨论,不拒批判。
柳下凳,曾在《
人民日报
法制日报
检察日报
》《中国人大》等报刊发表多篇评论文章。有感悟必分享,有观点笔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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