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会为子女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由于亲属关系,转账时一般不会出具借条或者签订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父母的资助行为,是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还是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如果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能否要回起初为他们提供的资助?
父母对儿子儿媳的大额资助,离婚后能否要回?
案 例
2016年,郭阿姨的儿媳瓮女士多次向其要钱买车,在儿子王先生和儿媳瓮女士共同恳求下,郭阿姨把存折里的10万元钱转到银行卡中,后王先生和瓮女士将银行卡拿去购买车辆。2018年,王先生和瓮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将先前购买的车辆分给了瓮女士。二人离婚后,郭阿姨多次向二人索要10万元借款,但瓮女士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经过多次协商,瓮女士始终矢口否认,郭阿姨无奈将儿子王先生和瓮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10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
庭审中,郭阿姨的儿子王先生对事实均表示认可,但瓮女士提出,郭阿姨出的1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赠与他们的。郭阿姨明确表示不认可10万元是赠与的主张,并向法官说明了借款的具体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成年子女购房购车不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给的义务。子女买房或者购车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的以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本案中,瓮女士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与,现郭阿姨不认可是赠与行为,且瓮女士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法院对瓮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因购买车辆产生的10万元债务,应由瓮女士与王先生共同偿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以案释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原告负有举证和说明义务,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的,还应当对存在借贷合意作出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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