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学生在校意外身亡的案例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责任划定,经常存在重大争议,对于学校而言,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可若是学生因病去世了,学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校意外身亡,是家长和老师都不愿意看到的,但事故发生后,仍需要合理界定学生身亡的法律责任归属。因此,学生在校身亡,就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是一个轻易的“结论”。
近日,在福建福州,一名8岁男孩因病离世,这本是一件很普通的事,却因为老师的一个举动,掀起了轩然大波。
事发经过
2020年11月5日,8岁男孩郭某像往常一样,来到学校上课,前面都很正常,直到最后一节课时,郭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但是,他想着最后一节课了,忍一忍应该就可以了,可是,上课之后,他越发感觉不适。
这时候,他想起了父母的叮嘱,他患有基础病,父母曾告诉他,若是身体不适不能坚持,就赶紧告诉老师,或者让老师通知他们,于是,郭某第一次举手示意,说自己不舒服,可是,任课老师却不予理睬,还以为郭某是想偷懒。
见老师不理睬,郭某只能放下了手,可等了几分钟,身体不适加剧,他再次举手示意,老师却假装没看见,就这样,从10点21分至10点31分,大约10分钟的时间里,他先后7次举手示意,直到最后一次,老师才走过来询问情况。
郭某本以为,老师会带他医务室,或者通知家长,可是老师为了不耽搁自己的教学进程,让郭某再忍一忍,等下课就去医务室,然后让其趴在桌上休息。
随后,老师继续上课,郭某则在桌上趴了20分钟。
然而,老师不知道的是,就是她这草率的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
直到10点53分下课。10点56分,楼梯处的监控画面显示,孩子们排队放学,身着蓝衣的孩子由老师搀扶着,艰难地走下楼梯。
10点57分,郭某在楼梯转角处摔倒。
11点02分,郭某的父亲在数学老师带领下来到事发地,拨打120,把孩子送往医院,但是,孩子还是没能救活,不幸离世。
说实话,老师的这一系列让人看不懂,从10点21分到11点02分,这期间长达40分钟时间,这对于一名发病的孩子来说,绝对是致命的。
若是在孩子第一次举手,老师就带其到医务室,或者通知家长,孩子是不是就不会死了?
郭某母亲向记者称,郭某摔倒的楼梯转角处设有监控,但他们没有看到录下孩子摔倒过程的视频画面。
对此,学校向郭某家长解释称,孩子摔倒的位置正好位于监控的死角处,但家长对于这一说法不予认可。
这一点让人难以相信,郭某在下楼梯时摔倒,这里明明有监控,校方却说这里是死角,拍不到!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难道就这么巧合,郭某早不摔,晚不摔,偏偏在死角处摔倒。
从逻辑上来说,孩子本可避免此劫
8岁的孩子上课时,10分钟举手7次,第7次老师简单与他交流了几句,让孩子先伏在桌上休息20分钟,下课时老师搀扶着走下楼梯。
一两分钟后,孩子摔倒位置处于监控死角!监控为什么每次不给力?
5分钟后,父亲来到事发地拨打120,时间就是生命,长达30多分钟的时间里,不知男孩与老师怎么交流的,上课示意举手七次后,男孩说了什么,老师让孩子伏桌休息,为什么不及时求助120?
孩子有基础病,那应该更引起重视!为什么没更重视?
课堂上7次举手仍被要求忍20分钟,对抢救一个生命来说,这25分钟(其实不止)是多么关键和宝贵!就算学校事先不知道郭某有基础性疾病,也存在未及时送医,造成学生死亡的问题,责任难逃。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评论居然还有为老师辩解的,我都不知道这些人是什么三观。不管家长有没有告知老师孩子有基础病,孩子能在短时间内举七次手说明孩子已经难受的不能忍受了,分明就是老师耽误了孩子的最佳救治时间,向着老师说话的希望你们的孩子遇到这种情况老师也让忍。
怎么说呢,老师是有疏忽的责任,老师没有未卜先知的能力,谁能想到会这么严重啊。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个孩子其实是不适合上学的。因为这么严重的基础性疾病,谁能保证什么时候发作。只是刚好在这个老师的课堂上发作了而已。
对于此事,我有三点疑问:
1、基础疾病一般是指长期用药物治疗的慢性疾病,注意是慢性疾病。校方把责任推卸到基础病,难道说得了基础病就活不长久吗?
2、校方称死亡和摔倒没有关系,那为什么会摔跤?不就是不舒服太久了,撑不住才摔跤的,这应该和老师不重视,校方不作为有直接关系吧。
3、更不能忍的是等家长赶到学校自己拨打120的事情,这中间耽误的时间,是不是校方的责任呢?学校是什么地方,老师是什么职业?出了事情连承认错误的勇气都没有,难道最该做的不是整改和制定通畅有效的紧急应对措施吗?孩子们源源不断地送到学校,却任由这样的悲剧一次又一次重复上演吗?
同时,学校毕竟是教书育人的地方,救助机制不可缺席,但现实中,学校往往对“事故”先例避而不谈,后续“事故”发生后,缺乏相应的参考,这其实也是救助机制不完善的地方。
从法律角度来讲,学校有没有责任?
对于学校而言,男孩才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第十二条规定: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总结了一下,有4点: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在本件事中,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
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目前,法院还在进行审理中,我们期待,这次事件能有进一步的调查结果,真正打消公众疑虑,给死者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和交代。
总结
学校在面对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正确对待这一现象,逃避不是办法,躲闪往往带来更大的猜疑。
逝者为大,只希望孩子的逝去能引起我们生者的反思,如果家长和老师能提前或者尽可能多的提前和学校沟通告知孩子病情严重、稳定情况,如果老师和学校对入学孩子的健康状况能提前详细主动了解备注,给予更多的关注,也许悲剧可以避免。
愿天堂没有疾病,孩子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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