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侯祥家 青岛报道
执行异议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书面意见、请求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的行为。执行异议作为一种程序性救济手段,其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由于执行异议既涉及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兑现,也关系到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在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青岛市人大代表、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海波带来了关于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执行异议权滥用的建议。
黄海波表示,近年来,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屡屡出现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为拖延执行或逃避执行,采取虚构相关事实等方式滥用执行异议权,他建议规范执行异议立案程序,完善滥用异议权制裁制度,强化诉源治理,从源头上消解执行异议案件数量。可以借鉴其他地区人民法院的先进做法,依法制定相关规定,从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法定事由、审理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严格执行异议立案标准,统一制作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对无正当理由或者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依法追究其责任,推动执行异议化解关口前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可能提出执行异议的被执行人、案外人,依法及时进行规劝;对初步判定异议可能成立的执行案件,及时向当事人释疑,最大限度减少执行程序中的“案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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