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关系
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沈林成副主任, 副主任医师 ,名老专家
沈林成,男,副主任医师,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从事精神病学的临床、科研和教学工作40多年,对于精神疾病的临床诊断和治疗、精神药物的临床使用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的临床经验。现担任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成都市病残儿鉴定专家、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特聘专家,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执业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临床鉴定。司法鉴定人证书号:510113188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关系规定得非常的清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关系规定得非常的清楚:
谈谈未成年人诉讼的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因此,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诉讼。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监护人确定、变更和撤销监护人的诉讼。因此,对于拟维护上述未成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民事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可以未成年人为原告,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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