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根育孕源流出,心性修持大道生。
悟彻菩提真妙理,断魔归本合元神。
四海千山皆拱伏,九幽十类尽除名。
官封弼马心何足,名注齐天意未宁。
国务院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由此可见,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在工作实践经验和一些网民反映的情况显示,基于种种原因,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商拒不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拒不出席筹备会议;物业服务人非但不配合和协助会议筹备工作,还要阻挠、投诉有关准备工作。具体原因在此不多阐述,让有兴趣的朋友自己发挥无限巨大空间胡思乱想去吧!
那在业主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人在该过程当中的正确姿势该为何般模样?
一、房地产开发商的正确姿势。根据《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应作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参与有关筹备工作。
那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配合呢?其不配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提供物业服务区域的有关档案资料,二是行动上不参与筹备、不参加会议。
那针对第一种情形,该如何处理?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这就通过行政强制的力量保障了筹备工作的资料档案移交环节。其中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就明确,建设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赋予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更坚实的强制力去保障筹备工作的推进。
针对第二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也就是说,如房地产开发商拒不参与筹备工作的,由上述属地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参加,包括运用各种软、硬实力去推动筹备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物业服务人的应有模样。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工作职责,应当配合和协助。《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就更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所支持。这才是物业服务人在业主筹备业主大会会议过程中应有的模样、应尽的职责。
最后,我们再谈多一点,对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此过程中应有的作为作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这就明确了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尤其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位置和角色相当重要,不仅担负宏观政策法规的指导,还在实际的筹备工作过程中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协调解决业主对筹备组成员的异议。
综上所述,我们从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为业主的基本权利、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人在配合和协助筹备工作中的正确姿势、属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应有的作为作风等三方面,阐述了各有关主体在业主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该充当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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