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了关于商品房交易的风险提示,并要求各地及时将该风险提示印发给本辖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督促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要求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巡查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发现一宗,处罚一宗,并向社会公告。下面,我们将逐一分析讨论其中提示的潜在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即是风险。按照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违反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收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预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示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即是风险。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案的即是风险。...........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附: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
3.《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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