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19年8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2021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2.0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进一步规范轻微违法行为的免罚轻罚工作。
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形势,坚持统筹监管规范和支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先后对全省6000余家轻微违法经营者实施免罚。为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双稳双提”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现公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与电梯无关,且限于篇幅,就不刊出)
6.某银行南京分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当事人某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年6月21日。2020年7月2日,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该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仍在使用,遂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经查,当事人已于6月4日申请检验,7月3日,涉案电梯检验合格,恢复正常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解释称,因银行内只有一部电梯,顾客需要乘坐电梯办理养老金业务,无电梯会对正常工作造成巨大影响,故安排保安在电梯口值守,进行安全提示。鉴于当事人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在有效期届满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前,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继续使用时间较短,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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