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甘井子区钻石湾小区一处公建在进行地下一层装修装饰工程期间,将没有地下室的公建向下挖深3米以上,还用砖堆砌240毫米厚的挡土墙。在施工期间,挡土墙和外部回填土坍塌,造成一名工人死亡。而此前这处公建就曾因违章下挖地面,被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多次查处并强制回填。悲剧发生后,死亡工人的家属将公建房主以及涉案装修工程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1万余元。
2021年12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房主和装修公司合计赔偿家属135万余元。
2020年4月27日,李某与大连某装修工程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工程公司承揽李某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钻石湾一处公建的地下一层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内容为建造地下一层及所有室内装修装潢,达到正常居住条件。
工程公司组织施工人员对案涉房屋进行施工改造,将没有地下室的公建向下挖深3米以上,并在东、西、北侧起砌筑240mm厚砖墙用做挡土墙,东侧挡土墙还向原外墙外侧东移1200mm,拟用做采光井。
2020年5月19日晚21时左右,包括王某在内的四名工人在案涉房屋地下一层拆除钢管模板支架时,挡土墙及外部回填土坍塌,导致王某死亡。
事发后,大连市甘井子区应急局作出《调查报告》,载明事故性质和原因。报告中称,事故直接原因为240mm厚砖墙无法承受3米高的回填土压力,加之事故发生前有几次连续降雨使土含水率提高压力增大。
间接原因则包括:1.业主违法对房屋结构进行改造,并且没有通过结构设计,即委托没有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装修单位进行施工;2.施工方没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承接了业主委托没有设计的结构改造工程;无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措施、无应急处置措施;对临时雇佣工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现场没有给工人提供防护用品,施工过程中无监管、无检查即违法进行施工。
同时执法部门查明,早在2019年3月,李某就曾委托这家工程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下挖,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立即采取了责令停工、驱离施工人员、张贴封条等措施,并采取了强制回填;2019年年底,执法人员再次发现李某违法下挖地下室,现场责令其停工、驱离施工人员后,再次组织进行了强制回填。
死者王某36岁,是吉林公主岭人,还有年迈多病的父母在世,此外还有一对儿女。家属在案发后将公建房主李某、涉案装修工程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151万余元。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对此案一审认为,李某在案涉房屋内违法下挖地下室,与没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工程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委托工程公司负责下挖施工,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李某作为定作人,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即违法下挖地下室,在行政执法部门多次责令其停工、强制回填后,仍继续委托没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工程公司再次进行下挖施工,存在明显的定作、指示、选任过错,其理应对造成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工程公司明知承揽的施工项目未获得合法手续,亦未对房屋基础结构改造进行建筑设计及评估,也没有配备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即指令工人在夜间进行安全风险极大的施工作业,其作为承揽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及某工程公司均明知私自下挖地下室系违法行为,亦明知双方均不具备建筑设计资质,在没有施工方案、没有安全防护、没有现场监管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最终导致受害人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从行为上看,二被告均应预见其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但因侥幸心理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且没有避免该损害的发生,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依法酌定:李某和工程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两被告合计赔偿家属1509032元,各自分别负担754516元。
李某不服上诉,称自己委托某工程公司对房屋进行改造施工。该工程公司对案涉公建小区改造进行垄断,他只能与该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并不知晓其不具备房屋建筑设计相关资质。
2019年4月,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并责令其停工、驱离施工人员、张贴封条措施。他才知晓这家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并要求与其解除合同,遭到拒绝。2020年4月,被告某工程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承揽合同》,私自违法下挖地下室。此时,李某已经拒绝其施工,为赚取其相关费用,2020年5月某工程公司又恶意施工,导致案涉事故发生。
李某称,自己并无违法施工的恶意,所发生的事故均为某工程公司恶意垄断,恶意施工导致。死者系为某工程公司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死亡,工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死者没有戴安全帽、头盔,疲劳作业,所以死者自身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而某工程公司方面则辩称,该公司与李某在2020年4月27日签订承包协议,约定价款为51万元,并且在2020年5月8日支付了1万元款项,因此并不存在李某所称其拒绝施工,而是某工程公司按照李某的要求进行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前,案涉施工内容已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两次采取了责令停工、驱离施工人员及强制回填等措施,在此情形下,李某、某工程公司再次进行施工发生案涉事故足以说明两被告是在已经知晓案涉施工内容违法的情况下,继续违法施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关于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二审中,当事各方均认可受害人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且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事故间接原因也包含现场施工人员没有防护用品,故受害人在相关人员未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其对自身损害具有一定过错,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责任比例。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改判:李某及工程公司合计赔偿家属13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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