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一则行政处罚消息揭开了胶南一起马肉当驴肉卖的内幕。
2020年12月28日黄岛区检察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认为一宗案件因证据不足以认定嫌疑人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案件移送到了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先后购买4批共125匹活马,案发时存栏剩余71匹。当事人雇佣王××负责在养殖场屠宰活马;在快餐店门口现场屠宰活驴,将在养殖场屠宰后运回的马肉和快餐店门口现场屠宰的驴肉混在一起,分别在“驴肉馆”和黄岛商城农贸市场销售。
当事人销售给×××大酒店、黄岛区×××海鲜城等单位的采购员和李××等个人,在案发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时,郭×告知采购员销售的是骡马肉,并要求采购员协助提供虚假证言和销毁相关证据,企图掩盖违法事实。
作为普通消费者从外观上难以区分马肉和驴肉,当事人在销售现场均挂有“××驴肉”的招牌,未对生肉标识马肉或驴肉,对部分零散客户提供印有“××驴肉”的包装盒,故意以马肉冒充驴肉对外销售,同期真驴肉的正常销售价格在35元-40元之间,当事人销售的驴肉单价在29元-32元之间,明显低于正常驴肉的价格。
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对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生肉进行抽检,7份检验报告中有4份检验报告显示在驴肉中“未检出驴成分,检出马成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抽检驴肉中检出马成分的鉴定意见无异议。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郭×的供述及情况说明,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屠宰销售马匹的毛利润是每匹900元,24匹马屠宰销售获利21600元,因人工、喂养等费用无法计算,对当事人屠宰销售每匹马是600元的纯利润不予认定。综上,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涉案违法所得为21600元。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600元;3、罚款人民币216000元。
驴肉
不知道有多少消费者在×××大酒店、黄岛区×××海鲜城、×××驴肉馆消费完,回味“龙肉”的鲜美,却不知道只是吃了一顿马肉宴。普通消费者想吃个真实的肉不太容易,总有“聪明人”想出各种方法谋取不当利益,让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违规违法操作,暴露在阳光下的永远是少数,更多的还在暗处涌动。关系民生的食品安全管理不容松懈,未来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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