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一般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有一项权利叫做抵销权。而行政协议,虽具有合同的某些特征,但又具有一定的行政特征,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主张行政协议的抵销权吗?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行政协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个案例提到行政机关行使抵销权的问题。在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应当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不能提起反诉。行政协议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救济自身权益的路径,通常为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通过申请非诉强制执行途径促使协议相对人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时,行政协议具有合意性或者合同性特征,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且权利的行使不违反行政性要求的,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协议当事人,如主张抵销的权利。
最高法在其发布的案例中表明,根据义务履行以及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行政机关应当先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同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协议相对人履行返还义务。因此在其发布的案例中,在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完全相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支持了行政机关的抵销主张,避免协议相对人通过本案诉讼获得相应款项之后,行政机关另行通过申请非诉执行路径主张权益,可以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高效、实质地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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