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9月21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黄国华 陆成雄)汉川市检察院在办理黄某合同诈骗一案中,黄某始终辩称“是合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企图逃脱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引导补充关键证据和事实,被一审法院采信指控作出有罪判决。今悉,二审法院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
汉川市检察院检察官对该案阅卷情景
“代购代偿”害苦购车人
“参与汽车代购代偿活动,相当于客户只出20%车款就可以买到新车……”铺天盖地的汽车销售广告,让刚装修完房子、资金本不宽裕的丁某红心动了,打算提前实现汽车梦。
2018年2月,丁某红看中一款新车,指导价为21.98万元,便与黄某签订了汽车代购代偿合同。按合同约定,丁某红先将20%车价的“综合购置费”4.396万元交给黄某。接着,丁某红按60%车价从黄某指定的金融机构贷款13.188万元“借”给黄某,再由黄某按3年36期替他偿还金融机构本息。同时,丁某红从黄某指定的汽车租赁公司以整车租赁的形式拿到新车,整车租赁费则由黄某按三年36期分期支付,黄某承诺三年后车辆所有权免费过户到丁某红名下。
然而两个月不到,黄某突然中止给丁某红“代偿”金融代款和整车分期款了,金融机构、租车公司分别要求丁某红本人支付分期贷款本息、整车租赁款。
这对丁某红来说无疑是个噩耗。如果自己还完金融机构本息40万元和租车公司整车租赁款35.8万元,加上办理贷款和租车手续的其它费用,相当于花近4倍的价钱即80万元买一辆价值21.98万元的汽车。如果不还金融机构贷款,个人征信就会出问题;不付汽车租赁分期,租车公司随时会将车子拖走。而他先前交纳车款的20%和60%共计17.584万元也面临打水漂。
像这样陷入深坑骗局的不止丁某红一人,当他们纷纷向黄某讨说法时,黄某以种种借口予以搪塞或拖延,直到谎言被揭穿时逃逸。
2018年8月6日,追讨无果的丁某红与另外8名购车人联合向警方报案。据警方初步统计,黄某注册成立的汽车销售公司自2017年12月16日在汉川盛大开业以来至案发,先后有9名购车人被骗所借60%车款共计90万余元。
提前介入引导案件定性
2018年9月13日,汉川市公安局以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
在该案侦查期间尤其是2018年10月29日黄某被取保候审后,黄某始终辩称,自己收取的购车人60%借款都交给了设计汽车代偿代购模式的李某(另案处理),再由李某用于其它行业投资并用投资盈利为购车人“代偿”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和租车公司租赁费。这次对丁某红等人中断“代偿”只是因李某投资业务转向导致资金回笼延迟影响还款,是合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为证明是民事纠纷,黄某还以购车人涂某民在某法院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来证明是合同纠纷(法院2019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
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汉川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该案,通过召开联席会、案情分析会等形式,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搜集、固定证据,尤其是关系到案件准确定性的相关证据,如黄某及李某明知汽车代购代偿业务不能获利,仍要与购车人签订经营汽车代购代偿业务,是否存在诈骗被害人的犯罪故意?黄某是如何虚构“代偿”事实、隐瞒“骗钱”真相的,诈骗购车人钱财的犯罪证据是否充实等。
2019年5月7日,侦查机关在搜集到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的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汉川检察院审查起诉。
引导补充关键犯罪证据
2019年5月8日,办案检察官对黄某进行初次讯问。黄某承认中止“代偿”事实,仍然辩称事出有因,“这是合同纠纷,不是合同诈骗”。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定性合同诈骗,还必须搞清几个关键事实:黄某供述是被害人的“车款”用于投资获得收益并分期“代偿”借款和整车租赁费,那么黄某真的投资了吗?被害人相信“只出20%的车款就可买到新车”,是因为黄某虚构了为购车人购买一份“财产保证保险”,保证三年内能如期替购车人足额分期返还贷款和租车费,那么这个保险是否存在,是哪家保险公司办理的?
2019年5月21日,办案检察官第一次退查该案,并从10个方面列出了详细补充侦查提纲。通过补充侦查,获得了黄某合同诈骗的几个关键证据。如黄某收取购车人的资金没有进行任何投资,所谓投资到深圳50多家良好企业作公司过桥、垫资、承兑汇票来盈利纯属虚构。各保险公司均没有黄某所宣称的“财产保证保险”这个险种。同时查实,黄某实施虚假宣传诱购车人上当受骗,虚构了“中国二十一世纪公益基金会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湖北分会”、“湖北省汽车售后服务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授予‘诚实守信理事单位’”等虚假事实,开展了“新车直租”、“零首付、零利息、零月供”等虚假宣传。
随后,办案检察官于2019年7月24日对该案第二次退查。一是增加了涂某民等4名被害人,而涂某民就是先前对黄某提出民事诉讼的原告,使被害人从9名上升到13名,诈骗金额增加到133.8万余元。二是针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将在10年以上,要求对黄某采取先行羁押后再移送起诉。
一审判决有罪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10月22日,办案检察官出庭该案庭审并用详实的证据指控黄某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针对黄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是合同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办案检察官有理有据地驳斥:“黄某所采取的汽车销售模式,明知自己不能盈利及不能兑现对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仍然收取被害人的钱财,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无合同履行能力欺骗被害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019年11月7日,法院采信了办案检察官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向13名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13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向孝感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今悉,孝感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