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科技型企业,自2005年起雇用一名退役士兵,期间因公司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一直未享受优惠,请问2019年可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扩大到所有企业后我公司能否享受该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本文件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综上,自2019年起将可以享受雇用退役士兵优惠的企业类型扩大到所有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扩大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你公司符合了可享受优惠的条件;但你公司雇佣的退役士兵为2005年退役,而自主就业政策是2011年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提出的,因此你公司雇佣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你公司仍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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