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灭菌乳能否享受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是乳制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外购鲜奶生产销售巴氏杀菌乳、超高温灭菌乳,请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中畜牧业类包括奶类初加工。奶类初加工是指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所以,你公司生产销售巴氏杀菌乳、超高温灭菌乳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粮食等农产品税率为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动物类中畜牧产品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9%)征收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二)项第4目明确,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所以,你公司销售巴氏杀菌乳、超高温灭菌乳可以享受9%的增值税低税率政策。【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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