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政策解读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收费的政策依据
经农业部批复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操作方案〉的通知》(黑垦局发〔2007〕7号)规定:从2007年起,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收费统一规范为四项,一是农工自身受益费用。包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与农民身份不同)和农业保险费农场负担部分。二是农场管理费。农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三是社政公共费。扣除“五项统筹”后仍需由国有农场负担的政法、社会事业和社区管理费(包括城镇建设管理)。四是土地和资产经营费。保证企业自身积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再生产投入。2008年,《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3号)指出:“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表明国有农场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可以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3号)规定:“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表明国有农场在物价指数变动(物价指数变动直接导致农场管理费、社政公共费以及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等)、国家政策调整(如,职工五项保险费企业缴费部分因社平工资调整而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可以调整土地承包收费标准。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方案审批程序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管理加强农工负担监管的意见》(黑垦局文〔2010〕18号),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必须报分局审核通过(管理局当时称“分局”),并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关于农户公开申请中提到的文件已废止
申请中提到的国办发〔2006〕25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文件,此文件根据国发〔2015〕68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因“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代替、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原因,已宣布失效,一律停止执行,不在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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