靴子终于落地。7月20日,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此21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开启新时代。受此影响,20日,A股大金融板块集体大涨,银行、保险、证券等权重板块集体强势拉升,银行板块涨幅超过5%,领涨两市,4只银行股涨停,3只保险股涨停。
具体来说,截至收盘,成都银行、江阴银行、吴江银行以及张家港行先后涨停,无锡银行涨逾8%,常熟银行涨逾7%,招商银行、建设银行涨逾6%,工商银行、南京银行、贵阳银行以及农业银行涨逾5%。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十大要求。
1、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2、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3、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4、实行净值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5、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 “嵌套投资” 其他资管产品。
6、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7、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9、《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10、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延伸阅读(点击阅读):《资管新规细则落地,逐条解读你所关心的问题》。
《办法》指出,在过渡期安排方面,理财细则与“资管新规” 保持一致,并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
20日晚间,中国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5月末,银行理财规模为22.28万亿,6月末为21万亿元。 同业理财规模占比下降,非标债权投资占比约为15%。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多位资管部门负责人与市场人士发现,目前对于理财细则,市场焦点主要集中在非标债权定义、过渡期安排、结构性存款监管与理财子公司四大方面。这些问题《办法》一一进行明确。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对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相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是,认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遵循相关规定。
对于过渡期安排,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
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办法》对现有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做出规范管理。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分类。
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办法》规定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
最后,对于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工作,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目前,银保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待《办法》发布后,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办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拟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
“子公司的审批需要等到制度落地,目前还在制度制定阶段,而非审批准入阶段。 不过,银行要提早转型,早做准备,银行内部,很多细节需要明确。”一位银行资管业务专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银行资管部门已经大部分在前期已经在同步做相关工作,《办法》的发布不会对银行理财业市场造成冲击。不过,这一时间点发布也令一些银行颇感意外。“本来要出差,觉得要有事儿,结果将机票退了。”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理财细则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理论上公募理财和公募基金完全一致,公募基金没有销售起点,银行理财过度更加平稳,不对银行现有业务模式造成较大冲击,还是保持了认购起点。现在买理财1万元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银行理财专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第一财经记者:宋易康 编辑: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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