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依法还是假依法
张振武案发于民国初建,立即让人联想此案的办理是否符合革命者孜孜以求的法治精神。报界纷纷发表评论,指责此案与民主法制相悖。如于右任主办的《民立报》就认为,“共和国家全赖法治,惟法律乃能生杀人,命令不能生杀人。惟司法官乃能执法律以生杀人,大总统不能出命令以生杀人。今以民国首功之人,大总统、副总统乃口衔刑宪,意为生杀。”在《民立报》看来,民国总统与专制皇帝相同,他们的命令就是法律,法律就是圣旨;民国虽建,但人治犹在。《亚细亚日报》的评论者还就张振武案,将民国法律与清朝法制相比,借以抨击袁世凯与黎元洪。“当前清专制之时,汪兆铭谋刺摄政王,事发之后,搜得铁瓮累累,证据如山,审判之结果,犹仅予以监禁。萍乡之役,胡瑛、朱子龙、刘家运响应于武昌,事发被系,亦仅予以监禁十年。”也就是说民国法制尚不如前清法制。
张振武案发后的第三天,参议院开会,讨论相当热烈。大体认为,副总统以非罪要求杀人,大总统以命令擅改法律,均是违背约法。参议员彭允彝观点鲜明,要求维护法律尊严。彭说从张振武案可以看出,参议院不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对人民的生杀予夺可以依据总统命令,而不必依据法律,因此此时可以谓之无政府,无参议院、无法律、无政治;破坏约法,推翻共和,实属令人痛恨,提出质问书,不仅为振武一人言也,为民国前途起见耳!
参议员陈家鼎认为,民国初建政府藐视参议院之事,已不止一次,而以杀张振武之事为最甚,所以,张振武之事非常紧要,关系国本。应在法律上着想,提出弹劾案,以尽参议院职责;提出弹劾案,弹劾国务总理与陆军总长。
参议员刘彦进一步认为,此事不仅在弹劾陆总理、段总长,并在弹劾副总统。副总统以空空一电,毫无一句确证之语,徒有倡谋不轨,愈接愈厉之空话,以此种空话可杀张振武,将来即可以此种空话杀百姓。
在参议院还有二十余参议员,认为此案办理之法,亦多暖昧难明,须联名向政府提出质问案,要求大总统袁世凯与副总统黎元洪给予答复。
在参议院的压力下,袁世凯就想让黎元洪承担责任,保全自己。根据参议院的质问书,袁在复参议院咨文中说:
查此案情节重大, 目前实有不能和盘托现之处,惟既经贵院质问,为解释群疑起见,业已电达黎副总统,候得黎副总统复电,再行复答。……
显然,袁世凯是将球踢给了黎元洪。黎不得不从湖北发来长电,由陆军总长段祺瑞在参议院答复。8月23日上午的会议更加激烈。段祺瑞登台答辩,声言按黎副总统来电,选择可以宣布的内容,从质问案所提7个方面予以作答。实际上段以军法为借口,绕过了国法,说张振武是一军人,不能捕送审判厅,犯罪的事实均在其任军务部时所为,无一事不关系军务,所以军法从事。在武昌已经开过军法会议,证据齐集,至于判决手续,也已经在武昌经过,不过由中央执行而已。随后还说,此次出席贵院,如以为尚不满意,则黎副总统日后当有电来,一候得有黎副总统详电后,再行详细报告。
段祺瑞的答复显然不能让参议员们满意,参议员刘彦反问:在北京行刑而在武昌开军法会议,军法会议固如此开乎?现在贵总长所报告,实不成为理由。为张振武事武昌已开过军法会议,然何以黎副总统所来之电报并未言及,大总统答复之公文亦并未言及,可见政府违背约法。他要求请陆军总长再行答复。
陆军总长段祺瑞便再行答复:张振武罪状,实有碍难宣布之处。张振武此次来京,所带之人极伙,而北京为民国都城,关系重要,秩序岂可再经扰乱。政府一再衡量利害轻重,为大局起见,而不得不在北京行刑。
参议员李肇莆的追问迭至:“本席只就简单事实质问。请问杀张振武之先,曾开军法会议否?”
段祺瑞:“方才曾经报告,集合高等军官讨论数次。”
李肇莆:“是否开军法会议?”
段祺瑞:“军法会议亦系由高等军官研究罪状。”
李肇莆:“请问开会议之时,究系何日?”
段祺瑞:“本月13日曾经开会讨论,14日亦开会讨沦。且总统亦曾经在座。”
李肇莆:“请问开军法会议,大总统应否在座?”
段祺瑞:“系在大总统府开议,府中房屋皆系毗连,故大总统亦在座。”
李肇甫:“杀张振武之证据,除此湖北两电报之外,尚有何项证据否?”
段祺瑞:“所谓证据,不过即系他所犯之罪状,除此电报之外尚有公文。”
最后段祺瑞说:“总之,现在政府以国家为前提,自不能不以临时之办法。不然,于国家大有危险。至此危险之时,将若何维持耶?手续虽有错误,祺瑞身当其咎,亦未为不可。”
从以上一问一答中可以看出,李肇甫总想将张振武案纳入法律视野来探究,包括军法会议与高等军官会议的区别,大总统作为行政长官是否有权参与审判,杀张振武的确切法律证据等,都是直关法律问题。最后问得段祺瑞露出了破绽,承认“手续错误”。只得一再声明不依法杀张是以国家为前提,不得不如此,否则就有稍纵即逝之虞。段还表明态度,情愿自己认错,参议院如果能原谅政府就无须再三质问,不能原谅即行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