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和灵活性,发挥汇率对调节国际收支的积极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逐步扩大波动区间。推进外汇市场各项交易制度的完善,减少中央银行对汇率水平的干预和日常性外汇买卖,增加其对汇率形成机制的调节。发展外汇衍生品,为金融机构和贸易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外汇避险工具和产品选择,增强其有效防范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
二是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根据相关研究机构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1年《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的评估,目前中国不可兑换项目有4项,占比10%;部分可兑换项目有22项,占比55%;基本可兑换项目14项。总体看,目前中国资本管制程度仍较高,与资本账户开放还有较大距离。下一步,需要根据三中全会的重要部署和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所制定的“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顺应市场、减少扭曲、积极探索、留有余地”的总体原则,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使用,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逐步扩大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在这一过程当中,还要注重推进措施与国际金融形势、国内经济发展情况、企业承受能力的协调统一,并进一步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预警,构建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体制机制,运用托宾税、零利率存款准备金等工具控制短期资本的过度流动。
三是以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为人民币国际化先行先试的参照,实现在岸市场的金融改革与离岸市场的发展的良性互动。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是境内的国际金融市场,一定规模的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对在岸的人民币可兑换可以提供先行先试的探索参考价值,在岸市场可以参考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状况,分析在资本充分自由流动环境下人民币国际化可能遇到的挑战,降低整个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可继续率先在香港设计和推出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扩大人民币资产的交易规模,试点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的相关改革措施等。
(三) 以适应整个经济改革需要和经济转型要求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一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继续完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制度的同时,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建设,积极引导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鼓励证券公司探索建立柜台交易市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扩大资本市场的涵盖面和包容度;做好金融市场与科技创新、现代农业、社会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的对接与服务,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由要素投入型向创新驱动型发展转变。
二是大幅度提高债券在融资结构中的比重,促进场内和场外市场,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推进债券市场建立统一的准入条件、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统一的资信评级要求、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统一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场内和场外市场,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跨市场执法机制,逐步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
三是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放松管制,夯实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促进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监管重心从市场准入控制转向行为和过程的监督,发行审批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不断提升财务报告的质量,帮助投资者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识别和承担证券风险,在此基础上实现发行制度的市场化。
四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推动机构投资者的多元化。引导长期资金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和保险公司等参与资本市场提供公平高效的平台;引进境外长期资金,适当加快引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步伐,特别是来自港澳台的机构和使用人民币的产品。
(四)强化金融改革过程中的金融监管
一是三中全会强调的是完善监管协调机制问题,特别是要加强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在明确划分一行三会职权职责、特别是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特别是要完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识别预警,强化央行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协调职能。
二是落实三中全会部署的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需要根据不同领域的状况,适当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与责任,将类似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型准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权限交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时,提高省级金融管理部门的独立性,降低地方政府对本地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从而减少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干预。加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避免垂直管理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鞭长莫及”、不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各自为战”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