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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6〕1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6月30日刚落地。很多造价师还没反应过来:这份文件真正冲击的,不是"又多了一条规矩",而是结算审计的底层逻辑被重写了。四条,条条戳在结算痛点上。
一、固定总价:原则"包死",例外才可调
先泼一盆冷水:别听"固定总价放开了"的说法。解释第九条写得很死——约定固定价格结算,当事人以人工费、主材价格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价,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构成情势变更。
换句话说,“包死"仍是原则,可调只是极窄的例外。对造价的真正冲击是:价格风险必须在投标报价和合同谈判阶段算死,不能指望结算时以"涨了"为由找补。过程资料(市场价波动证据、情势变更抗辩材料)要留足。结算逻辑从"事后扯皮调价"变成了"事前风险定价”。
二、实际施工人:直诉发包人路径关闭,改走代位权
过去实际施工人常"穿透"直诉发包人。新解释把这条路堵了: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接受方,不能直接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要钱,只能依据民法典代位权规定,在出借方、转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
对结算审计的影响是:工程款追索链条变长、变清晰。造价人员做进度款、竣工结算时,要把"合同相对性"吃透——结算对象是谁,证据链就指向谁。跨层级的价款主张,没有代位权证据(债权到期、怠于行使)支撑,审计和法院都不会认。
三、挂靠合同:直接认定无效,但质量合格可折价补偿
解释第三条一锤定音: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法院不支持。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借用方参照约定请求折价补偿,法院支持。
这对造价的启示很直接:合同效力不影响"干了好活就能拿到钱"的实质。挂靠项目一旦质量合格,结算审计照样要算折价补偿款——只是计价依据从"合同价款"转为"参照约定的折价补偿"。造价人员别一看到挂靠就拒算,质量合格是关键前提,过程质量资料就是结算的命根子。
四、结算协议:效力独立,主合同无效也不受影响
这是最该划重点的一条。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结算协议,一方主张按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支持。
这意味着结算协议从施工合同中"解耦"了。哪怕主合同因未招标、挂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只要质量合格、双方签了结算协议,这份协议就独立有效。对结算审计而言是重大利好:审计和司法都尊重"算清楚了"的书面合意。但也反过来要求——结算协议本身要规范、无胁迫、对价清晰,否则"独立效力"也会翻车。
给造价师的三条落地建议
- 重审在手合同:固定价项目查调价条款是否写清;政府项目查审计期限约定(解释另条规定,审计久拖不决或明显不公,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 过程留痕常态化:质量合格证明、工程量确认、结算协议签署,一样不能少——无效合同也能结算,靠的就是这些。
- 区分"合同价"与"结算价":挂靠、转包项目,结算依据常为折价补偿协议而非原合同,计价口径要随时切换。
解释已生效,项目还在干。规则变了,还用老经验做结算审计,吃亏的是自己。
本文基于最高法法释〔2026〕12号及官方答记者问整理,供造价、监理、审计同行实务参考。具体适用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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