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案件有移送管辖的必要后,接下来就要分析能否移送,以及具体该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移送。排除提级管辖的情形,单纯调整审理地区,主要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6条,此外还有上级机关另行指定管辖这一补充路径。
地区管辖的核心界定标准是犯罪地,只有属于犯罪地的法院,才依法享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犯罪地包含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但在实务中,相关公安规定对犯罪地作出了扩大化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将所有与犯罪沾边的地点都纳入犯罪地范围,就连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途经的地点,也被认定为犯罪地。犯罪地范围被无限放宽后,单纯以“该地区不属于犯罪地”为由抗辩管辖权,难度变得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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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犯罪地范围被无限扩大的现状,实务中可以从两个角度寻找突破点。第一,核对立案时间与被害人询问笔录的制作时间。部分案件存在“先立案,后补被害人报案材料”的情况,办案机关立案之初本无管辖权,后续才依托新增的被害人线索补足管辖依据,这类立案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是辩护可以发力的关键点。第二,查处“先侦查、后补管辖权”的违规情形。有的办案机关在完全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跨区域抓捕涉案人员、开展侦查工作,待案件侦查推进一段时间后,再向上级机关申请补发指定管辖文书。这种先开展侦查、后补办管辖手续的做法,程序明显违法,庭审中可以就此提出抗辩。
除了犯罪地,第25条提及的“被告人居住地”也是重要辩护抓手,刑诉法解释对自然人被告人与单位被告人的居住地作出了区分。自然人被告人的管辖规则较为常规,而很多律师容易忽略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单位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不一致时,以主要营业地作为单位居住地。在应对趋利性执法、管辖权争夺类案件时,该规则常被用于申请移送管辖,若办案机关仅依据单位注册地立案,律师可主张以主要营业地确定管辖法院。 结合第25条、第26条联动适用,主要犯罪地是管辖辩护的另一重要突破口。虽然犯罪地范围宽泛,但主要犯罪地有着明确指向。不过该条款存在适用限制:第26条的适用前提是“多个同级法院同时拥有管辖权”,如果仅有一家办案机关立案、不存在管辖争夺,想要依据该条款将案件移送至主要犯罪地,实操难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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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可以留意被害人笔录中的线索,若发现案件曾在其他地区立案,就意味着多地存在合法管辖权,此时便可依据第26条“最初受理法院管辖”“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的规则,提出管辖异议。 针对指定管辖的案件,也需要细致审查:合法的指定管辖,大多是多地均有管辖权、相关机关共同上报后作出的决定。如果上级机关在无合法管辖基础的前提下,随意指定某地管辖,律师可以就此提出抗辩。 综上,《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6条不能单独割裂使用,只有将两条规则结合、融会贯通,再搭配相关司法解释,才能在地区管辖的辩护工作中找到有效切入点,真正发挥程序辩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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